民政部公告第53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現將民政部取消的2個證明事項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一、《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民辦函〔2008〕4號) 取消文件“二、送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中,“4.送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系證明”。 二、《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有關問題的意見》(民辦發〔2009〕26號) 取消文件“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應當提供的材料(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是非中國內地居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中,“4.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反對此送養行為的證明”。 民 政 部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