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摸底調研。對轄區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數量、類型、業務范圍、活動區域、運行狀況等進行全面深入摸底,梳理各城鄉社區需求清單,制定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培養發展目標任務清單。
完善登記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由有關部門頒發許可證的社區社會組織,須在登記前取得相關許可證,且進行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建設支持平臺。依托街鎮、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場地支持。在適當層級建設社區社會組織支持平臺和孵化基地,依法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推進(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建設,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
發展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工作。根據區域實際,選取一批基礎較好的農村社區開展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試點。
加強政策扶持。推動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社會支持等多種渠道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加大向社區社會組織購買社區服務的力度。
引導作用發揮。組織和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在提供社區服務、擴大居民參與、培育社區文化、促進社區和諧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進一步拓展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領域,使其成為推進城鄉社區治理的重要力量。
做好分類管理。將社區社會組織劃分為初創型、成長型、成熟型(即登記類),進行分類培育和指導管理。引導規范初創型、培育發展成長型、鞏固提升成熟型社區社會組織。
健全發展機制。落實鎮(街道)黨(工)委和城鄉社區黨組織黨建工作責任。落實分類登記管理要求。推廣使用民政部《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