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觀平 某民政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某社會團體設立了十余個分支機構,但未在年檢報告中如實填報分支機構的名稱、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情況。 經了解,該社會團體通過會長辦公會研究設立“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編輯委員會”“中國××文化傳承宴組織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并在互聯網上發布。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該社會團體違反了以下規定:第一,違反社會團體章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規定;第二,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社會團體如實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要求;第三,涉嫌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情形。 值得關注的是,以上情況并非個例。近年來,有些社會團體由于不熟悉法規政策,在開展工作中急功近利或是心存僥幸,出現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如超出自身業務范圍、未經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命名時隨意使用“中國”“中華”“協會”“促進會”“研究所”等字樣,違反登記管理法規有關規定。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提醒廣大社會團體,應加強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的學習,嚴格按照章程規范設立分支機構,將分支機構建設成為團結引領會員、開展業務活動、擴展組織影響的有益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