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吉林省慈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吉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5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省政府設立“吉林慈善獎”,對慈善事業發展中貢獻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等進行表彰。 《條例》強調,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并提出申請的,同步登記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設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明確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條例》提出,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慈善服務。鼓勵和支持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務。 《條例》設立了應急慈善專章,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慈善活動納入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健全慈善領域應急預警響應機制,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提升突發事件應急慈善活動的效率。 (劉麗媛 袁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