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柳 旭) 日前,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加強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規范服務行為。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服務機構,可以自愿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其中,養老機構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醫療機構指已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的機構;其他服務機構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從事養老服務、照護服務或者護理服務的法人機構。 《辦法》提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提供的長期護理服務類型主要分為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其中,居家護理是指長護服務機構在參保人員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社區護理是指長護服務機構以社區為依托為參保人員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長期護理服務。提供居家護理或者社區護理服務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業護理服務團隊,長期照護師等護理服務人員不少于4人;具備醫療資質的,醫護人員不少于2人。機構護理是指長護服務機構在所開設的機構內為參保人員提供全日的長期護理服務。提供機構護理服務的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當配備長期照護師等護理服務人員及設備設施,其中具備醫療資質的,醫師和護士(師)各不少于2人。長期護理服務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長護管理內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