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近日公布。《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程序,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程序,地名標志的設置、維護和管理等內容作出規范。《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的政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地名文化保護、研究、宣傳和闡釋,鼓勵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開展地名文化公益宣傳,鼓勵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展示和傳播地名文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和彰顯歷史文化、民族文化、紅色文化的地名開展挖掘、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實現地名數據及時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施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