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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民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時間: 2024-11-13 09:57   來源:中國社會報

向春玲

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強調:“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民政工作作為民生保障的重要工作,關系民生、連著民心,是政府落實民生責任的重要途徑。民生事業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全社會共同的事業。民生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廣泛合作,需要通過不斷健全社會參與體系,逐步從主要依靠政府資源,轉向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協同參與的模式,社會組織將在這一過程中發揮更加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社會組織應當在推進普惠性民生建設中積極發揮“生力軍”作用

普惠性民生建設是社會公平性在民生領域的直接體現,旨在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服務,包括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并確保每個人都能獲得這些服務。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服務主要依靠政府設立機構直接供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老齡化進程加快,我國公共服務需求迅速增長,體現出多樣化、多層次的特征,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內容越來越多,單一依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模式越來越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多樣化的公共服務需求。社會組織因其非營利性、專業性、公益或互益性等特點,在為不同社會群體提供多樣化公共服務方面具有一定優勢,特別是民辦教育、醫療、科技、文化、體育、養老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機制靈活,涉及面廣,貼近百姓,社會化運作、市場化生存,不僅擴大了公共服務供給,也減輕了國家負擔。

社會組織應當在推進兜底性民生建設中積極發揮“協同性”作用

兜底性民生工作主要是針對生活困難、無法依靠自身能力解決基本生活需求的群體,旨在確保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做好兜底性民生工作是政府的重要任務,而隨著改革開放走向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兜底性民生建設成為社會發展的一種需要和趨勢。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支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2023年9月,民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就建立完善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工作機制、創新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途徑方法、加強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激勵支持等方面作出了安排部署。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公眾的公益慈善意識普遍增強,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在救災防災、安老撫幼、助學助醫、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幫扶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公益活動,充分體現出社會組織在協助政府開展兜底性民生建設中越來越重要的協同作用。

社會組織應當在推進基礎性民生建設中積極發揮“調節器”作用

基礎性民生工作關注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品安全、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飲用水安全、公共衛生等。這類服務是維持社會秩序正常運轉的基礎,應確保每個人都能享受到這些基本服務。社會組織在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調節器”的作用。在市場行為治理中,需要政府在宏觀層面制定經濟政策,依法履行經濟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責,需要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微觀層面發揮主動性、創造性,參與競爭以及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同時也離不開社會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溝通協調作用,可以在倡導行業自律、規范會員企業經營行為、鏈接上下游企業、協調企業與政府和社會關系、參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制定修訂、應對國際貿易爭端談判和訴訟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特別是企業發展需要但依靠單個企業做不了的事,維持市場經濟秩序需要但單純依靠市場手段辦不到的事,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宗旨積極發揮調節作用。

社會組織應當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積極發揮“微血管”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我國社會生活的組織方式發生了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顯著變化,若單純依靠行政力量進行社會管理,直接面對千差萬別的個人具有很大難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拓寬基層各類組織和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廣大社會組織特別是社區社會組織可以通過開展為民服務、矛盾調解、心理疏導、文體娛樂活動等,引導群眾參與社區治理,協助基層政府和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工作,助力基層治理的精細化、精準化,提高基層治理效能。

改革開放40多年來,社會組織在社會資源整合、利益關系協調、社會資本構建、公眾參與能力培育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促進了社會治理多元主體合作參與。當前,社會組織廣泛服務于教育、衛生、健康、科技、文化、體育、法律、工商、農業農村等領域,服務于城鄉社區建設,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等,激發了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的活力,體現出了社會組織在多領域大有作為的價值。要進一步統籌好對社會組織的積極引導發展和嚴格依法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引導廣大社會組織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