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成付
慈善信息公開是關系慈善事業公信力的重大問題。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迅猛發展,慈善規模不斷擴大,但與此同時,因慈善信息公開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等問題引發的社會詬病和負面輿情也較多,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人們為什么如此密切關注慈善信息公開?這恐怕與慈善組織的特殊性有著密切聯系。與企業不同,慈善組織一方面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特點,另一方面也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管理難題。慈善組織的財產雖然來源于捐贈人,但捐贈行為一旦完成,財產即歸屬于慈善組織,日常管理使用由所有者“代理人”運作。要防止慈善財產被侵占、浪費或者濫用,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外部監督,而有效的外部監督的前提就是推行信息公開,讓公眾充分了解慈善組織的各項信息,發現和檢舉其中的不法行為,同時進行比較和甄別,淘汰不合格的、低效率的慈善組織。一言以蔽之,社會之所以如此關注慈善信息公開,從根子上講,皆因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用別人的錢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它們承擔著捐贈人、委托人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僅面臨籌資困難,其他行為也將受到嚴重質疑。慈善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在于,增強了慈善活動的透明度,打消了捐贈人、委托人和相關利益人的疑慮,為慈善捐贈管理制度化提供了契機,同時,也為其組織不斷擴大規模、長期吸引志愿者、確保持續的慈善來源奠定基礎。慈善活動中正反兩方面的事例都證明,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開制度是確保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一直以來,我國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慈善信息公開工作,不斷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2004年修訂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也作了類似規定。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慈善法,用專章對慈善信息公開制度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慈善信息公開原則要求、公開內容、公開方式等內容。實踐證明,這些規定的精神是正確的。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慈善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順應時代的要求,修改后的慈善法較全面地充實完善了慈善信息公開制度,主要修改完善了如下內容。
第一,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在新增的第七十二條里對應急慈善信息公開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及時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
第三,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四,將第九十五條改為第一百零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財務狀況、項目開展情況以及信息公開等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修改后的慈善法進一步全面回答了公開的原則、由誰公開、向誰公開、公開什么(內容)、公開的時限要求、在什么地方公開(途徑)、法律責任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進一步豐富完善了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為慈善活動的有序進行提供了更加完備的制度遵循。
關于公開的原則。慈善法規定:“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七十七條)。所謂真實,就是客觀、準確、權威、可靠,不弄虛作假、不編造、不捏造;所謂完整,就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外,其余的一律公開、不搞選擇性公開;所謂及時,就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公開。
關于由誰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慈善法規定的信息公開的三個主體。
關于向誰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開的慈善信息一般都是面向社會大眾的;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公開的慈善信息,絕大多數是面向社會大眾的,也有面向特定對象的,還有兼而有之的。就特定對象而言,慈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第八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就特定對象和社會大眾兼而有之的信息公開,比如,慈善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關于公開什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登記事項;慈善信托備案事項;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對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等九項內容(參見第七十六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比如,慈善組織的注銷登記(第十八條)、捐贈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不再履行捐贈協議的情況(第四十一條)、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記錄情況(第一百零六條)等也屬于政府慈善信息公開的范圍。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既包括慈善組織的機構信息,如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也包括慈善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第七十八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第七十九條)。公開募捐情況,既包括公開募捐前向社會公布的慈善組織名稱、住所、宗旨和活動范圍等組織信息、公開募捐資格、募捐目的、捐款用途、募捐的起止時間、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接受捐贈方式、聯系電話等,還包括募捐結束后的款物構成、受贈數額、捐贈人、是否向捐贈人開具票據、募捐成本以及與募捐相關的其他信息。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后剩余財產處理情況等。另外,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的情況(第十四條);特殊情況下,慈善組織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難以符合規定的情況(第六十一條);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第六十五條)等,也要及時公開。
關于公開的時限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參見第七十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第八十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辦理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第四十九條)。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及時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第七十二條)。
關于在什么地方公開。慈善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應當在這個平臺上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七十五條)。2017年9月,民政部主管的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正式開通。該平臺啟動了查詢慈善組織信息、慈善信托信息、募捐方案備案情況、慈善項目進展情況、慈善組織年報、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名單等多項功能,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這里,之所以強調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益人這三類主體都要到這個平臺公布慈善信息,旨在提高慈善信息公開的權威性、規范性,方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查詢,方便社會監督,助力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的不斷完善。當然,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在“慈善中國”這個平臺上做完“規定動作”后,也可以在自己的門戶網站以及其他平臺上發布慈善信息。
關于法律責任。慈善法對此構筑了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或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或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慈善組織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類似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參見第一百一十條)。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參見第一百一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情形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參見第一百二十條)。
總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更加健全,一定能夠為當前和今后的慈善活動提供制度遵循。
(作者系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