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近日,修訂后的《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指標(試行)》,由江蘇省民政廳正式印發(fā)。 修訂后的指標包括《江蘇省社會團體評估指標(2025年修訂)》《江蘇省社會服務機構評估指標(2025年修訂)》《江蘇省基金會評估指標(2025年修訂)》。3個評估指標體系都包括黨建工作、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均細分為20個左右的二級指標,并包含了詳細的指標說明。 評估指標明確,應建未建黨組織的社會組織,不予評為4A(含)以上等級;黨組織負責人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社會組織,不予評為3A(含)以上等級;未開展黨的工作和活動的社會組織,不予評為4A(含)以上等級;經費來源和資金使用不符合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的社會組織,不予評為3A(含)以上等級。 江蘇省民政廳要求,各全省性社會組織要對照指標內容,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規(guī)范化水平,積極申請參加評估。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民政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指標制定本地指標體系,方便開展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