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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就整治非法社會組織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時間:2018-03-02   瀏覽量:128 次  來源:民政部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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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就整治非法社會組織有關問題采訪了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

問題一:春節前后,民政部陸續公布了三批250多個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大多數社會公眾和媒體對此舉高度肯定,但也有些不同聲音,提出對此類組織,不能僅僅公布名單,而是需要相關部門守土有責、雷霆出擊,發現一起打擊一起,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堅決不給其“重出江湖”的機會。請談談對此問題的看法。

答:目前已有的事實可以證明,民政部門決心很大、力度不小。目前全國各地已依法查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300多個。曝光和取締是民政部門同時采取的打擊舉措,曝光沒有代替取締,也不會代替取締。

為什么首先要選擇公開曝光,而不直接取締?曝光是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民政部門必須掌握足夠的線索和證據,嚴格依法辦事。而非法社會組織與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很大不同,不少非法社會組織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往往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執法部門既找不到“廟”,也找不到“方丈”和其他“和尚”,還有不少非法社會組織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活動,線下固定活動地點很隱蔽,導致民政部門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打擊存在發現難、取證難、查處難等難題。

民政部在公布三批名單時,都提到名單中的組織“涉嫌為非法社會組織”,“為獲得取締非法社會組織的有力證據,我們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線索”,這說明民政部對這些組織所掌握的事實和證據還很有限,不足以達到“取締”的標準,需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也便于社會上的知情人、受害者投訴舉報。這恰恰是民政部創新工作方式、加大打擊力度的一種有效措施。這也正說明,民政部門對涉嫌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即使毫無線索或證據,也沒有放任不管,而是以高度的責任感緊盯不放、鍥而不舍。

即使暫時沒有取締、處罰,發布名單也不能說就沒有用處。曝光名單既有利于民政部門發動全社會力量收集線索和證據,也能達到震懾作用,迫使不法分子終止行騙、盡早收手,還是對社會有效的警示和提醒,社會公眾就能夠在社會交往中提高警惕,辨清“李逵”還是“李鬼”,避免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隨著名單不斷曝光,社會各界一定會提供不少寶貴線索,民政部門的查處取締工作會大力開展。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政府部門重拳出擊,也需要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更需要每個人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共同打一場“人民戰爭”!

問題二:網上有不少網友在談論“非法社會組織”時,往往把它們與民政部2016年曾經公布的13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混為一談,引起不少思想混亂。其實,“非法社會組織”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有很大區別,不是一回事。就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詳細解讀了“非法社會組織”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區別。

一是含義不同。概括地說,“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也包括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社會組織。“離岸社團”主要是指內地居民在境外登記條件較為寬松的國家或地區依規注冊、卻在中國境內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山寨社團”是指“離岸社團”中與內地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完全相同或極其相似的組織。依據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法律屬性為境外非政府組織。

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對“非法社會組織”查處和取締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的有關取締和沒收非法財產的規定;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該法第九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如果未經登記、備案,卻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或以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公安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監管部門不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職責屬于各級民政部門;依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六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對“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監管職責屬于公安部門。

在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出臺前,因法制不健全,管理有空隙,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冊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打擦邊球,在內地以“中國”“中華”“世界”等字樣的社會組織名義大肆活動,特別是通過搞評比、收會費、賣牌子、賣頭銜等方式圈錢斂財,有的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有的獲得暴利后立刻“人間蒸發”,導致舉報數量急劇上升。由于這些“離岸社團”“山寨社團”不像境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負責人(也就是老百姓說的既有廟、也有方丈和和尚),而“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玩“人間蒸發”,境內執法部門很難查處。為提醒社會公眾,民政部將收到舉報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核實后向社會公布,這也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之前采取的比較好的辦法,事實證明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正式實施后,“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已依法納入公安部門的監管職責,民政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有效查處“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同時呼吁社會公眾積極提供“非法社會組織”的活動線索和證據,以便政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

問題三:自民政部連續公布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開展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以來,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和熱議。在民政部門大力度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下,不少讀者和網友也提出疑問,為什么非法社會組織會大量存在?為什么屢禁不止?是什么“滋養”了這些非法社會組織呢?就此類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

答:非法社會組織是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破壞力量,是社會的“毒瘤”。放在中國社會轉型發展的大背景下來看,非法社會組織的生存有許多土壤,有的土壤還較深厚,這些土壤不鏟除,非法社會組織就難以絕跡。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與非法社會組織進行斗爭的艱巨性和長期性。

一是“知假買假”。比如,有的賓館、飯店明明知道活動的組織方不合法,發給的牌子也是假的,仍愿意花錢買來裝點門面;有的學生家長明明知道非法社會組織開展的各種競賽活動沒有實際效果,但為了給孩子增加入學優先錄取的競爭力,仍愿意花重金買各種證書獎狀。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中還為數不少,凡此種種都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了生存的空間。非法社會組織就是抓住了少數人對名利的不良需求,通過精心包裝、蹭“熱點”、跟風國家戰略,打著“中國”“中華”“世界”等名號開展活動,招搖撞騙,大肆斂財。

二是“借力”生長。影響較大的非法社會組織共同的特點,就是借助社會名流站臺,包括政治名人、企業名人、文化名人、體育名人等站臺,好像自己有了靠山和保護傘;借主流媒體宣傳造勢,擴大影響,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借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會館場所開展活動,往自己臉上貼金,制造合法的假象。不少社會公眾缺乏對非法社會組織的辨識意識和能力,往往容易上當受騙,使得非法社會組織的圖謀得逞。

三是法治意識淡薄。有些同志或組織本來是抱著做好事的心態去開展活動,但是由于法治意識淡薄,雖然有明確途徑可以查詢或了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政策法規,但懶得去咨詢了解,有的甚至是不屑于了解,抱著“做好事就沒關系”的心態,從而成為了非法行為。

非法社會組織的根除,既需要政府機關外科手術式的治理,更需要社會健康力量的旺盛,更需要鏟除滋養非法社會組織的種種土壤。比如,如果我們不去參加非法社會組織舉辦的騙人活動,更不去花重金購買牌匾、證書之類的東西,非法社會組織的市場就會越來越小;還比如,如果我們的新聞媒體在宣傳報道時查驗該組織的身份是否合法,不有意或無意給非法社會組織當說客、做推銷,非法社會組織的影響就會越來越弱;再比如,如果我們的一些名人能夠自尊、自重、自省、自勵,不去給非法社會組織站臺,非法社會組織就會漸漸失去了靠山;又比如,如果我們的各種公共活動場所能夠增強社會責任感,不去干“誰給錢、多給錢”就可以隨便租賃使用的事,非法社會組織圈錢斂財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另外,如果我們每一個群眾發現非法社會組織線索后都能及時舉報、舉證,陷非法社會組織于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那么非法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就會日益萎縮。

總之,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深挖非法社會組織生存土壤的鏟子就在“你、我、他”手中。只要我們大家團結一心,共同發力,一定能鏟除非法社會組織的生存土壤,為合法社會組織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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