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相關社會組織:
為發揮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項目管理規范化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我部制定了《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現予印發。
項目通過競爭選擇、優中選優方式,資助全國性社會組織、有較大影響力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相關重點地區開展社會服務。項目通過信息系統申報,其中,B類項目由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申報,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日;A、C、D類項目由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的省級民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申報。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接收申報材料并組織評審后上報民政部,上報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9日。
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認真組織相應項目申報。要嚴格把關項目內容,做到業務領域精準、資金使用精準、配套保障精準。要嚴格組織項目評審,履行“三重一大”、風險評估程序,加強過程指導管理,確保項目質量效益。
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組織結合組織章程與自身優勢,積極參與項目申報,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認真謀劃,科學設計,確保項目可行性。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要嚴格對照項目管理制度,規范、高效、穩妥、透明執行項目,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作出積極貢獻。
民政部辦公廳
2023年5月12日
聯系單位:民政部中央財政項目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58124018
傳 真:010-58124000
郵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
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投入與管理,支持引導社會組織更加精準、規范、有效地做好惠民生、暖民心、順民意的工作,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
項目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示范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二、項目類型
聚焦“一小一老”服務(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老年人服務等社會服務,下同)、聚焦鄉村振興、聚焦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重點面向工作條件相對薄弱、基層需求強烈、示范引領帶動作用大的區域,鼓勵有意愿、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有針對性地申報實施以下項目:
(一)發展示范項目(A類)。面向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資助當地開展“一小一老”服務的困難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進行必要的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項目總數22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5萬元。
(二)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面向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資助其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一小一老”服務。項目總數19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80萬元;每個項目應在至少兩個省級行政地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社會服務。
(三)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面向鄉村振興、開展“五社聯動”工作等重點省份,資助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一小一老”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總數33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40萬元。
(四)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面向中西部、東北振興相關省份,資助地方性社會組織為提供“一小一老”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骨干人才和入駐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開展集中培訓。項目總數17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30萬元。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建立黨組織,并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社會組織章程;
(二)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21年度檢查合格(慈善組織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三)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開展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條件,且已具備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和良好信譽,鼓勵但不限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申報;
(八)申報B類項目的應為全國性社會組織,申報A、C、D類項目的應為地方性社會組織。
四、工作流程
(一)申報。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填報說明,在線填寫提交項目申報書,并按照相應程序報送民政部。每個社會組織最多申報1個項目;如不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報1個項目。
(二)評審。采取部省兩級評審制。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組織專家對A、C、D類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將初審情況報民政部;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B類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同時對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上報的A、C、D類項目進行復審。項目評審主要包括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預算的編列、社會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風險防范應對等情況。項目評審中,優先考慮項目的示范作用發揮及實際可操作性。
(三)立項。民政部根據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審核立項建議名單后予以立項,確定項目執行單位。
(四)預算編制審核。民政部對立項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五)撥款。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按程序撥付立項資金的70%項目資金;項目執行完成50%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六)執行。項目執行期間,立項單位需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項目。立項項目預算或內容有調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請,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對立項項目變更或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指導。
(七)評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評估,立項單位需根據要求填報項目中期和末期評估報告。
(八)審計。立項項目需按期完成執行,后根據第三方審計單位要求提交材料,開展結項審計。
五、材料報送
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于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向民政部報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在線填報系統中打印的紙質版項目書(申報提交版本),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
(二)蓋有2021年度檢查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文件、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四)預算經初審后有調整的,應當同時報送《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和《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
未按期報送申報書或紙質申報書、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取消立項。批準立項資金金額少于申報金額的,立項單位可以同比縮減項目執行規模和配套資金金額。
六、項目管理
(一)嚴格資金管理。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項目執行單位應加強前期調研準備工作,根據本單位實際和服務對象情況,全面、科學、準確、合理編制預算,嚴格按照申報用途、規定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不得無票據報銷費用,不得使用大額現金支付,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二)嚴格進度管理。
項目執行單位要貫徹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7號),組織開展廉潔合規建設,強化黨建引領,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序報批。項目終止、撤銷后,民政部可視情按評審結果順序遞補其他項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于2023年內完成。其中,2023年9月15日前,應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的50%,并于9月25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報送項目完成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三)嚴格審計評估。
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要求,筑牢績效管理理念,加強對項目執行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違規問題應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規進行處理,并報民政部。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審計、評估和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執行情況、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并報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
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項目審計、評估結果較差且存在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收回項目資金并取消項目執行單位后續申報資格,并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對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把關不嚴導致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或者在項目執行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民政部將視情予以通報,并削減項目所在省份下一年的項目立項數量。
(四)嚴格社會監督。
各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發放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2023)”標識,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強化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的“全國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系統”提供涉嫌違規立項、執行等線索,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項目經得起各方檢驗,發揮應有的標桿示范效應。
七、名額分配
發展示范項目(A類)項目名額分配表
序號 |
區域 |
名額 |
1 |
內蒙古 |
1 |
2 |
江西 |
1 |
3 |
湖南 |
1 |
4 |
廣西 |
1 |
5 |
重慶 |
1 |
6 |
四川 |
2 |
7 |
貴州 |
1 |
8 |
云南 |
2 |
9 |
西藏 |
2 |
10 |
陜西 |
1 |
11 |
甘肅 |
2 |
12 |
青海 |
2 |
13 |
寧夏 |
1 |
14 |
新疆 |
2 |
15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2 |
總計 |
項目數 |
22 |
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項目名額分配表
序號 |
區域 |
名額 |
1 |
山西 |
1 |
2 |
內蒙古 |
1 |
3 |
黑龍江 |
1 |
4 |
江西 |
1 |
5 |
山東 |
1 |
6 |
湖南 |
1 |
7 |
廣西 |
3 |
8 |
重慶 |
2 |
9 |
四川 |
3 |
10 |
貴州 |
2 |
11 |
云南 |
2 |
12 |
西藏 |
2 |
13 |
陜西 |
3 |
14 |
甘肅 |
2 |
15 |
青海 |
2 |
16 |
寧夏 |
2 |
17 |
新疆 |
2 |
18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2 |
總計 |
項目數 |
33 |
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項目名額分配表
序號 |
區域 |
名額 |
1 |
遼寧 |
1 |
2 |
吉林 |
1 |
3 |
安徽 |
1 |
4 |
江西 |
1 |
5 |
河南 |
1 |
6 |
湖北 |
1 |
7 |
湖南 |
1 |
8 |
廣西 |
1 |
9 |
貴州 |
1 |
10 |
云南 |
1 |
11 |
西藏 |
1 |
12 |
陜西 |
1 |
13 |
甘肅 |
1 |
14 |
青海 |
1 |
15 |
寧夏 |
1 |
16 |
新疆 |
1 |
17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1 |
總計 |
項目數 |
17 |
備注:A、C、D類項目省份,聚焦相關重點區域,并結合地方發展條件、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和2022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第三方審計評價結果確定。
八、項目資助范圍
項目類型 |
資助范圍 |
不資助范圍 |
發展示范項目(A類) |
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 |
不資助除服務設備設施的購置和完善外的其他活動 |
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 |
1.未成年人保護服務,主要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家庭監護支持、家庭監護監督、監護能力評估、家庭教育指導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具體服務。 2.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主要面向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及其家庭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監護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系調適和調查評估、監護干預等個性化服務,面向殘疾兒童、大病兒童、罕見病兒童等兒童群體的治療、康復、教育、輔助器具適配、援助幫扶等服務,以及針對孤兒、棄兒、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治療、康復、教育、心理輔導、綜合評估等具體服務。 3.老年人服務,主要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以居家社區或其他方式為依托,資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 |
不資助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等款項;不資助專業課題研究、贈送圖書、贈送大額禮品或與服務對象需求無關的禮品、投資、高風險戶外活動、考察旅游、軟件系統開發維護和訂閱、種植養殖、基建、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培訓等活動 |
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 |
||
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 |
主要是人員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培訓資料、師資、培訓場地等費用。除師資費外,平均每人每天費用不超過550元。
|
不資助除培訓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如考察旅游費用、團建費、開展社會服務費用等 |
附件:1.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2.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3.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附件1
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
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一、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首先需要仔細閱讀項目實施方案、財務管理指引和答疑,注冊并登錄金數據(https://jinshuju.net/)賬號,根據申報項目類型不同,在線填報:
A類項目申報鏈接:https://jinshuju.net/f/Y6i02J
B類項目申報鏈接:https://jinshuju.net/f/YTv82c
C類項目申報鏈接:https://jinshuju.net/f/f1ky0Y
D類項目申報鏈接:https://jinshuju.net/f/YPLByv
(二)在線提交申報書后,可在金數據賬號主頁左側“我為別人填報的表單”中找到已填寫的數據進行修改。
(三)電子版保存與紙質版打印:確認不再修改后,在金數據“我為別人填報的表單”中選擇已填報數據,選擇“另存為PDF”即可保存電子版,點擊打印機圖標可進行打印。在首頁“申報單位承諾書”和“配套資金確認書”上簽字蓋章后,將蓋章后的申報書掃描。在金數據“我為別人填報的表單”中選擇已填報數據,點擊左下角“修改”,將蓋章申報書掃描版作為附件添加上傳。
(四)A、C、D類項目申報單位按照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具體要求,將以下材料打印蓋章向其報送。B類項目直接在線上申報書中,將以下材料作為附件上傳。
1.紙質版項目申報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
2.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
3.銀行開戶文件;
4.榮譽證書;
5.評估等級證明。
二、申報注意事項
(一)項目申報書應當詳細說明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進度安排以及所解決的問題和社會效益,充分論證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創新性。
(二)申報資金預算支出明細應當嚴格按照財務指引規范,做好調查研究,科學設計、充分預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配套資金應當據實申報,對于虛報配套資金騙取立項或配套資金在項目執行中未按約定到位的,民政部視情收回項目立項資金。項目實施不得挪用其他項目資金作為配套資金,不得將限定用途的社會募集資金和專項財政資金用作本項目配套資金。對于配套的其他財政資金,應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協議),明確該資金用途與本項目財政資金相同。對于以接受捐贈的資產作為配套資金的,應與捐贈方簽訂協議約定捐贈資產的用途,該用途應與本項目財政資金相同。
(四)項目申報書應當重點說明項目可量化、可評估的實施效益和預期成果。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進度安排,科學規劃項目各實施階段預期達到的目標,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外,確保與實際進度一致。
(五)每個社會組織每年只能申報1個項目。如不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報1個項目。
(六)項目申報書為項目實施的格式合同,申報單位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和嚴肅性。對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材料報送
(一)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對A、C、D類項目進行初評后,將立項初審名單、省級評審情況報告于6月9日前報送民政部(項目單位申報階段不需要寄送紙質申報材料,待確定立項后按照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再行報送)。
(二)經評審后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必須于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向民政部報送以下紙質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金數據系統直接打印的紙質申報書,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立項資金與申報資金有變化的,無需改動);二是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文件、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三是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四是預算經初審后有調整的,應當同時附上《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和《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B類項目由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報送紙質材料;A、C、D類項目由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報送紙質材料,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將紙質材料匯總后統一報送民政部。未按期報送或紙質材料與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將取消該申報單位立項資格。批準立項資金金額少于申報金額的,立項單位可以同比縮減項目執行規模和配套資金金額。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
民政部中央財政項目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721
聯系電話:010-58124018
傳 真:010-58124000
郵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附件2
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
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一、執行原則
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無特殊情況不得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序批準。
二、進度要求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當于2023年內完成。
(二)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于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項目服務任務的一半及以上、預算執行達到或超過50%,并于9月25日前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各級民政部門。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管理情況、執行情況、宣傳情況等。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的,撥付剩余30%項目資金。10月13日前,項目執行單位可提出一次預算調整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調整預算審批表》和《項目預算調整情況表》。
(三)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報送末期報告。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報民政部;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報送,由其集中匯總后統一報送民政部。報告應由項目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社會組織印章。
(四)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應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三、項目管理
(一)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二)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嚴格按照申報用途、規定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不得無票據報銷費用,不得用于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等款項、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開發軟件、考察旅游、高風險戶外活動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三)項目執行單位應規范資金審批流程、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大額現金支付,保證資金報銷資料完整、規范。
(四)項目資金應當用于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以服務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為基礎編列預算。預算的金額和標準應當符合實際,并接受社會監督。
(五)A類項目可以列支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服務設施,所購買設備和設施須在政府采購商品目錄,列入社會組織固定資產名錄,并須用于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六)項目活動確需召開會議的,應當列出會議天數、人數,會議所有經費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內,應保留會議通知、議程、照片、簽到表、發票和消費明細等備查,且在項目執行費用中列支會議費用。舉辦培訓活動的,應保留培訓通知、課程設置、教材講義、會場照片、簽到表、發票、消費明細等備查。項目活動確需專家費用的,專家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超過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費用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2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如上述會議和培訓活動不需要住宿,應在預算中相應扣減住宿費。
(七)項目執行單位應加強配套資金管理,保證項目配套資金及時到位、足額投入使用。
(八)項目執行單位均需履行受益對象確認程序,由受益對象或其監護人填寫《受益對象確認書》,做到內容完整、程序規范、真實有效,妥善保管確認書以備評估、審計等監督檢查。
(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如有名稱、銀行賬號、開戶行等重要信息變更,須及時向民政部報備。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序報批;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報批;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報批,經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同意后向民政部報批。項目終止、撤銷后,民政部可視情按評審結果順序遞補其他項目。
(十)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配合第三方審計、評估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四、宣傳總結
(一)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和項目執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要強化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的“全國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系統”提供涉嫌違規立項、執行等線索。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視情樹立項目典型,制定宣傳總結方案,向民政部報送、轉送項目執行情況。
(二)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建立專門的項目宣傳檔案,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發放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2023)”標識,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3
202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
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一、項目目標
著力推進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相關培訓。通過人員培訓示范項目,重點宣傳黨中央有關社區社會組織工作要求,普及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引導社區社會組織提升質量、優化結構、健全制度,在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更好發揮作用。
二、培訓對象
主要面向中西部、東北振興相關省份,資助地方性社會組織為提供“一小一老”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骨干人才、入駐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開展集中培訓。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培訓對象。
三、培訓內容和課程
1.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
2.黨中央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相關決策部署;
3.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4.社區社會組織籌資和財務管理;
5.社區社會組織項目管理;
6.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和規范建設;
7.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和發揮作用案例分析;
8.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
9.社會組織社會責任標準體系;
10.“五社聯動”基層治理行動框架的實踐分析;
11.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老年人服務等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能力建設。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調整相關課程。
四、項目管理
(一)各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應當指導項目執行單位制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培訓任務,精心設計培訓課程,組織師資力量,指導、監督做好具體培訓工作。
(二)每期培訓需進行培訓總結,匯總學員意見和建議。
應當保留培訓通知、課程設置、教材講義、會場照片、簽到表、發票、消費明細等備查。師資費用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如上述會議和培訓活動不需要住宿,應在預算中相應扣減住宿費。
除組織線下培訓外,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財務管理規定,組織線上培訓課程,提升培訓頻次和覆蓋范圍。
(三)支付標準:除師資費外,食宿、交通、會議室、材料等費用每人每天550元以內;線上課程在標準范圍內按實際發生支付費用。
(四)培訓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實施細則有關要求。
(五)民政部將根據工作安排,組織人員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