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營造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的良好環境,民政部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集并確定了“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以下簡稱“標志”,樣式和應用規范見附件1),制定了《“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辦法》(附件2),現就標志啟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社會工作標志是社會工作形象的集中體現,具有標示、識別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服務場所的重要作用。發布啟用統一標志,打造社會工作整體形象,是加強社會工作宣傳、優化發展環境、推進品牌建設的重要舉措。推廣使用統一規范的標志,將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的認知度和接納度,擴大社會工作的社會影響力,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有利于增強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使命感與責任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社會工作服務規范化與專業化水平。標志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推動統一標志的使用。
二、工作安排
(一)逐步推進。采取以點帶面、梯次推進的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標志在社會工作領域的普遍使用。各地相關部門和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可在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和活動中積極使用標志。社會工作服務站點、服務中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要主動懸掛使用標志。社會工作者要通過胸牌、徽章等佩戴使用標志。社會工作相關會議、辦公用品、宣傳材料、證書證件、媒體資料和出版物中可以使用標志。
(二)精心組織。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組織標志啟用工作。結合標志“使用主體多、應用環境多、拓展轉化多”的實際需求,大膽創新,廣泛調動各使用主體和社會力量參與,激發社會工作領域對標志的理解與認同,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聰明才智,策劃實施人民群眾歡迎、社會反響熱烈的社會工作活動。
(三)重視宣傳。標志的征集啟用是社會工作發展中具有廣泛影響的事件,各地應以此為契機,認真開展啟用推廣工作,努力形成新的社會工作宣傳態勢。應深入闡釋標志內涵與藝術特色,進一步認識我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發展要求,堅定走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發展之路。應講好社工故事,傳播社工聲音,凝聚、激勵廣大社會工作者以更加昂揚奮進的精神狀態提供專業服務。應注重社工品牌建設,增強社會工作的社會共識,提升社會工作的職業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規范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了標志產權、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和管理責任等內容。民政部對標志樣式和應用規范進行了統一規定,凡使用標志應當符合標志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構圖比例、顏色標準等要求,標志圖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單獨使用。標志若與本地區、本單位社會工作標志同時使用時,應保證標志處于主體(或優先)地位。各級民政部門應主動維護標志專用權和統一形象,積極引導各使用主體和社會各界遵守相關規范,禁止有損標志形象的行為,不得將標志應用于非法活動、營利活動、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與社會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廣泛動員引導。各地要樹立標志宣傳意識,整合多方資源,推動標志在社會工作推進中“全過程、多方位”使用。率先在各級政府支持或組織實施的社會工作站點、服務中心和項目中啟用,在各級政府組織的社會工作會議、培訓和活動中運用。鼓勵全國性和地方社會工作組織發揮聯系廣泛、服務社會的優勢,面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教師與在校學生使用。引導各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站點自愿自主使用標志,逐步擴大標志啟用范圍。
(三)堅持便民可及。堅持標志使用的公益性原則,各地要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兩微”等主動公開標志應用下載渠道,對任何合法合規使用行為不增設“門檻”。
各地在標志啟用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上報。
2.“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民政部辦公廳
2019年1月30日
附件2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使用管理,增強社會工作認知認同度,提升社會工作整體品牌形象,擴大社會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是指由民政部發布,用于識別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場所以及社會工作服務和活動的標志。
標志由內含中文書寫體“社”字的紅心圖形與“中國社會工作”中英文文字構成。標志樣式見民政部發布方案。
第三條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所有權屬于民政部,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官方標志備案。
未經民政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與該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圖案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第四條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樣式與應用規范由民政部統一規定。凡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應當符合標志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構圖比例、顏色標準等規范要求,標志圖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單獨使用。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區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有權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
各使用主體在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和活動中,可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社會工作服務站點、服務中心應懸掛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爸袊鐣ぷ鳌睒酥究膳c本地區、本單位社會工作標志同時使用,在同時使用時,應保證“中國社會工作”標志處于主體(或優先)地位。
第六條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可以應用于社會工作者胸牌、徽章、辦公桌標,以及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專業服務、公益活動、會議、宣傳用品、證書證件、媒體資料和相關出版物等。
第七條 “中國社會工作”標志使用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民政部負責全國范圍內“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宣傳推廣并對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的“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各使用主體應當定期、主動對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
有下列侵害“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貶損、毀壞“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
(二)未按規定擅自修改、傳播、制作“中國社會工作”標志的;
(三)在與社會工作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志的;
(四)使用“中國社會工作”標志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五)其他侵犯“中國社會工作”標志專用權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