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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對海倉慈善基金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調查,海倉慈善基金會未按規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檢查,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第5項和《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海倉慈善基金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民政部依法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期滿,海倉慈善基金會未到民政部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已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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