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深化地名公共服務和地名文化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地名普查宣傳、地名公共服務和地名文化保護等工作,根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宣傳工作方案》(國地名普查組發〔2014〕6號)《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344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等文件,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決定招標委托相關社會組織開展2018年度“公益性地名活動”項目。
一、項目內容
本項目主要資助相關社會組織開展三類公益性地名活動:
(一)地名宣傳類活動。主要是宣傳地名普查的目的意義、主要內容、先進事跡經驗、成果開發利用等,宣傳地名管理法治化、規范化、標準化,提高社會對地名普查、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二)地名服務類活動。主要是研發地名公共服務產品,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活動,創新地名公共服務方式等,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方便快捷的地名服務。
(三)地名文化類活動。主要是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資源,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舉辦地名文化展覽展示,開展地名文化進校園(社區)等群眾性活動,研發地名文化創意產品,推進地名文化對外傳播等,促進中華優秀地名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
本項目優先資助創新性強、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群眾參與度高的項目,不資助基建、理論研究、圖書編纂類活動,不資助營利性項目。
二、資助標準和條件
從申報項目中擇優選取共不超過30個項目。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10萬元。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最近一年年度檢查合格;
(二)有正在實施或擬實施的符合資助范圍的公益性地名活動項目;
(三)有相應的配套資金;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已實施相關公益性活動項目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三、項目申報
各申報單位按附件說明填寫項目申報書,于2018年6月15日前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
每個社會組織只能申報1個項目。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須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請務必使用中國郵政EMS投遞,信封上注明“公益性地名活動”):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紙質申報書(同時發送申報書電子版至電子郵箱,郵件主題和文件名格式為“項目名稱-申報單位”);
(二)蓋有最近一年年度檢查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文件、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四、評審和立項
(一)評審。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開展申報項目評審。評審工作主要審查: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預期效益、進度安排、預算編列、資金配套情況以及項目可行性、必要性和創新性等;申報單位的年檢結果、評估等級、社會聲譽、財務制度、工作隊伍、執行能力和相關經驗等。
(二)立項。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根據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將立項建議名單和資金額度按程序報批,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三)簽約。公告后,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與中標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五、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按程序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六、執行要求
(一)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無特殊情況不得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批準。
(二)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項目活動執行的50%,并向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報送中期報告;應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項目活動執行并向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項目圖片、項目視頻等。
(三)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組織專家對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和項目總體執行情況進行評審。中期執行情況評審不合格的,將停止項目執行并視情追回相應款項;總體執行情況評估不合格的,將按合同約定視情追回相應款項,追究相應責任,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有關情況。
(四)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通過邀請地方民政部門參與、隨機抽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要違規問題將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七、成果管理
(一)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及時向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報送項目簡報。
(二)項目形成的成果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與項目執行單位共同所有,國務院地名普查辦享有成果使用權。
(三)國務院地名普查辦將通過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及時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公益地名服務,為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對社會效益明顯的典型項目進行重點推介。
八、聯系方式
聯系人:李一飛、王海粟
電 話:010-58123209、58123210
郵 箱:mzbqhs@163.com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國務院地名普查辦)。
郵 編: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