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依法對瀛公益基金會、紫金礦業慈善基金會分別作出撤銷登記和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經查,瀛公益基金會未按規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檢查,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第5項和《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瀛公益基金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紫金礦業慈善基金會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資助內蒙古烏拉特后旗東升廟大佛項目和福建省龍巖市商務運營中心中庭廣場金茶花雕塑,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紫金礦業慈善基金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