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民政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按照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和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合作開展民政高端人才培養”協議約定,2017年計劃在全國民政系統選拔10位高素質人才赴美國進修訪學。請按照《2017年選拔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出國進修實施方案》要求(詳細內容附后,電子版請自行下載),結合本單位實際做好報名、審核和材料提交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將報名人員信息和有關材料提交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辦公室。其中,民政部機關公務員經人事司人才工作處統一匯總審核后交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2017年7月12日
聯系人:孫笑非,電話/傳真:(010)58123066。
2017年選拔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出國進修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2017年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選派辦法》、《民政部出國(境)留學人員管理辦法》、《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合作開展民政高端人才培養項目協議書》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選派計劃及資助方式
第一條 選派規模及類別
2017年計劃選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共10人赴國外研修;高級研究學者國外研修時間為3—6個月,訪問學者國外研修時間為3—12個月。
第二條 選拔對象:從全國民政系統從事政策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人員中擇優選拔。
第三條 選派專業涉及領域:主要是與民政業務相關的專業和學科,包括哲學、社會學、法學、經濟學、政治學、公共管理、社會保障等。
第四條 留學人員主要派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是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申請人員可通過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派出單位或個人渠道聯系國外留學單位。
第五條 資助內容包括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選拔人員為民政部機關及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人員的,資助經費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額負擔;選拔人員為民政系統其它單位人員的,資助經費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與派出單位按1:1比例共同負擔。
派出單位應按其所提供配套經費總額的5%作為國際交流服務費,在確定選派人員名單后兩個月內,將其應承擔的配套經費及國際交流服務費劃轉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賬戶,由其統一將費用劃轉至國家留學基金委賬戶。
第七條 留學人員如未能派出,派出單位支付的經費轉為下一年度需提供的配套經費。按照本協議規定由派出單位提供的經費,不得向留學人員個人收取。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需滿足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四)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第九條 申請人需滿足的資格條件:
(一)訪問學者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6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畢業須在派出單位工作5年以上;碩士畢業須在派出單位工作3年以上,博士畢業須在派出單位工作1年以上。
(二)高級研究學者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周歲(196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或博士生導師。此外,申請人還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重點實驗室、部級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2.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杰出人才或領軍人才入選者、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3.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高級行政管理人員,須具有或相當于副司局級(含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三)民政部機關公務員申請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需按《民政部出國(境)留學人員管理辦法》執行,經人事司匯總審核后統一報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四)申請時須提交擬留學單位的正式邀請函。
(五)申請者須為民政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相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出國研修計劃應緊密結合在研項目、課題、所在單位重點工作。
(六)外語水平應符合國家公派留學訪問學者類別外語合格條件(詳見附件1)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申請時外語水平未達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單位重點推薦,亦可申請,但須提供可反映其外語水平的考試證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試成績單。此類人員如通過評審被錄取,須參加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相關語種培訓或自行報考WSK/TOEFL/IELTS等考試,達到外語條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申請時外語水平合格者。
第三章 選拔辦法
第十條 選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民政部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政策研究中心相關人員和特聘外部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派出單位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詳見附件2、3、4)進行嚴格把關,對其學習能力、政治立場、身心狀況等綜合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并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詳見附件5)。派出單位在對申請人材料審核無誤后,請于2017年7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逾期將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資格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民政部人事司、國際合作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綜合考慮評審結果、單位推薦、個人意愿等情況后,通過召開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及時將擬推薦人員名單進行公布。
第四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派出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二)被錄取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出國審批手續。民政部機關工作人員按《民政部出國(境)留學人員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派出單位負責對派出人員進行政審,并把相關資料提交項目受理單位民政部政研中心備案。
(四)留學人員派出前應與派出單位簽訂《單位委派出國(境)留學協議書》(詳見附件6)。
(五)在留學人員派出前,由民政部人事司、國際合作司組織開展行前教育。
第十四條 選派人員在留學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的有關規定,在國外期間有義務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
(二)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應每半年向派出單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匯報一次在外學習情況,完成《民政高端人才國外交流訪問學者半年報告》(詳見附件7)。
第十五條 選派人員回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應按規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務,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周內到派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到(備案人員應交還因私出國護照),提交出國留學總結報告,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分別交派出單位和受理單位。派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為其組織歸國學術報告會。
(二)所在單位應組織學術委員會(或有關專家會)對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出國期間的科研成果、表現情況等方面進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報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三)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回國后,有為派出單位服務的義務。
(四)出國學習和交流訪問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它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五)具體要求按派出單位與出國學習、交流訪問人員簽訂的有關協議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請參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及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2.2017年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doc
4.2017年選拔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項目選派工作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