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對曙光防盲和低視力康復研究院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查,曙光防盲和低視力康復研究院未按規定接受2017年和2018年年度檢查,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民政部對曙光防盲和低視力康復研究院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曙光防盲和低視力康復研究院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社會組織進行年度檢查是登記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是登記管理機關考察和評價社會組織運行狀況的重要手段,是維護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秩序的重要措施。依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是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社會組織不按規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社會組織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不斷踐行初心使命,積極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