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 銘) 近日,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明確到2024年年底,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制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最大程度方便村民群眾辦事,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
《若干措施》指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要求村級組織承辦政務投訴處理部門職責事項,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要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兩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
《若干措施》明確,要從嚴控制黨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要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村級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據實出具??h級黨委和政府要對鄉鎮制訂的考核方案嚴格把關,防止通過考核向村級組織轉嫁工作任務,堅決杜絕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