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村級組織依法履職事項清單指導目錄》《湖北省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掛牌規范及示意圖》《湖北省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清單指導目錄(第二批)》《湖北省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式樣及辦理流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通知要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省級指導目錄,制定本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協助政府工作事項和負面事項三個清單,建立健全準入制和動態調整制度。對列入負面事項清單的工作事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級組織辦理。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臺賬、提供材料。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工作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工作實績等問題,不得將協助事項列入考核內容。
通知強調,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專人專崗的,其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由相應的黨政群機構負責提供,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規范提升村級辦公場所,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推行開放式辦公,實現辦公面積最小化、服務功能最大化。進一步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集中開展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掛牌、標識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鞏固“萬能章”治理成果。指導培訓村干部依法依規、高效便民出具證明事項,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眾辦事。(程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