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特別保護等7個方面,全方位細化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措施,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條例》立足省情實際,配套銜接上位法,將山東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上升為法規制度。《條例》特別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園欺凌防范、網絡沉迷防范、新業態管理、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服務等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增強相關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回應社會關切。
《條例》一是細化家庭和學校保護責任,在家庭保護中明確了監護人不得實施的行為,強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義務;在學校保護中,對未成年學生體質監測、個人信息保護、“雙減”政策落實、家校聯系、心理健康等熱點問題作出規定。二是鼓勵措施與禁止規范并舉,尤其是針對醫療美容、文身、電競酒店等新業態領域,規定了約束或者禁止條款,設定了法律責任。三是構建權責明晰的網絡保護規范,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保護職責,強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其設置時間管控、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方面的義務。四是突出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山東特色,在政府保護中,明晰政府有關部門在校園、交通、食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在司法保護中,總結公、檢、法、司的工作聯動經驗,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全流程規范化發展。五是強化弱勢群體特別保護,要求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特別保護制度,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等方面的權利;規定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根據需要開展監護評估;落實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的精神,保障殘疾未成年人根據自身能力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者進入特殊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