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偉濤) 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調,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加強城鄉社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條例》對各級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并對預防支持體系、預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為的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在預防支持體系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體系建設;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慈善組織等依法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強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業務培訓、薪酬保障、考核評估、表彰獎勵等機制,加強對未成年人警務、檢察、審判、執行等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