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雷 耀) 為加強和規范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有效維護兒童合法權益,近日,山西省民政廳、省委統戰部、省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從服務對象、機構服務、機構管理、保障和監督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實施細則》共6章、80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實施細則》明確,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設區市和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醫療、基本康復等服務,依法保障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實施細則》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考慮兒童個體差異,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制訂個性化撫育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采取類家庭養育模式,提供綜合性服務。兒童福利機構不得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家庭寄養。開展跨市級行政區域家庭寄養,須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同意。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兒童身心成長狀況,通過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方式,依法保障兒童接受教育。支持適齡兒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其提高成年后的就業能力。
《實施細則》要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安全的指導、管理、監督工作。鼓勵民政部門通過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機構、爭取社會力量支持、開展公益慈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在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特殊教育、就業安置、社會工作、精神關愛等方面,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專業服務水平。對私自收留撫養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的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統戰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撫養活動,并將收留撫養的兒童送交兒童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