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規范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海南省民政廳日前印發《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明確,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原則上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雙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符合國家關于直接登記分類標準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及已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辦法》提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責,協同強化對社會組織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一是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并收取會費,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法違規收費,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職業資格認定等違規收費的行為。二是違規使用、分配社會組織財產,違反財務收支規定,違背社會公益宗旨等違反非營利性規定的行為。三是參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組織,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其活動提供賬戶使用、虛假宣傳等便利,接收非法社會組織作為分支或下屬機構的行為。四是違規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利用境外捐款或者參與、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活動等行為。五是非法放貸、集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在新聞媒介發表各類違法違規言論,印制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六是違規使用票據,偷逃稅款的行為。
《辦法》鼓勵公眾、媒體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進行投訴舉報。(肖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