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慈善法修改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發揮慈善作用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規范引導慈善活動,健全監管制度機制,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本報今日刊發專家學者相關研討,以饗讀者。
以法促善,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
鄭功成
● 慈善信托將會成為有需要的家庭傳承行善的基本方式,它將成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的又一重要發展方向
● 社區慈善立足社區、動員社會、服務社區,具有熟人社會、信息對稱的先天優勢,是應當厚植的中國特色慈善事業根基
● 新修改的慈善法從通過之日到實施之日有八個多月的時間,就是為相關政策出臺留出足夠時間,現在是依法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了
慈善事業是彰顯社會價值、促進社會和諧、助力共同富裕的社會事業。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在法治的軌道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次修法的背景,是國家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起點上,步入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走向共同富裕的新征途,這一歷史進程需要發展慈善事業,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因此,修法的目的與2016年制定慈善法一致,即以法促善,促使慈善事業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新修改的慈善法回應了新時代的發展需要和社會各界的關切,體現了對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和走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發展之路的追求。
概括而言,新修改的慈善法的貢獻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一是新增應急慈善專章,對重大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發生時的慈善應急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彌補了原有法律的缺失。針對以往一遇重大災難激發社會捐獻熱潮卻因協調不夠出現不少亂象的問題,這次修改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為有效治理重大災難事件中的慈善應急失靈現象提供了基本依據,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災大難中慈善應急的失措行為和有違慈善本意的現象發生,使慈善真正成為應對大災大難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間力量,并確保這種來自社會各界的愛心善意不會受到傷害。
二是完善了公開募捐的規制,有利于從源頭減少公開募捐失控與失范現象。針對現實中有的組織或者個人借用公募資格行欺詐之實或運行違規的現象,新修改的慈善法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而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制。不僅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中必須承擔責任,更規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同時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此舉將使公開募捐更加規范運行。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對慈善信托的規制。新修改的慈善法充實了慈善信托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屬性及相關主體的確認,規范了慈善信托的運作,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為有關部門進一步采取有效的政策促進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次修法明確了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確定原則,同時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從而進一步發出了支持慈善信托發展的信號。可以預期,主管部門將完善相關政策,我國慈善信托將會成為有需要的家庭傳承行善的基本方式,它將成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的又一重要發展方向。
四是增加了發展社區慈善并作為促進措施的規制,有著特殊意義,這是走中國特色事業發展之路的具體體現。因為社區慈善傳承的是千百年來鄰里互助、親友相濟的優良傳統,特別符合中華文化背景下由近及遠、由親及疏的行善邏輯,并且社區慈善立足社區、動員社會、服務社區,具有熟人社會、信息對稱的先天優勢,是應當厚植的中國特色慈善事業根基。這次修法為社區慈善正名,預料有關部門會以修法為契機和依據,出臺相應的政策性文件,為推動社區慈善大發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據,進而為整個慈善事業大發展奠定牢靠的根基。
五是首次將個人求助行為與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并授權主管部門指定平臺、制定相關政策,這是對現實情形的尊重,也是對中國人基于惻隱之心救急難、幫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為的立法認可,填補了立法空白。在我國,個人求助是屬于私人領域的個人自主權益,但通過網絡平臺求助則具有了公共性。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同時為了避免網絡平臺一哄而上開通個人求助導致失控、失范,明確“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這一規制無疑有利于促進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行善行為規范發展。
六是其他方面的進步。如明確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及其部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有關部門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記錄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制度等。首次明確提出了“募捐成本”,有利于增進公眾對慈善事業也需要成本的正確認識。明確提出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我國慈善事業走向國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對公眾十分關注的稅收優惠問題,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此舉既讓公眾明了落實稅收優惠的主責機關是財政、稅務部門而非民政部門,同時也指明了政策制定的方向。對慈善組織有關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者,規定一至五年內禁止擔任慈善組織管理人員,同時強化了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這些新的規制都發出了以法促善、實現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明確信號。
當然,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于制定,更在于得到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能否全面、有效貫徹落實,取決于宣傳是否到位、相關政策能否同步配套。一方面,加強宣傳與普法十分必要,推動各界特別是慈善參與主體懂法用法。這次對慈善法的修改解決了若干關鍵問題、增加了不少新內容,具有與時俱進的新意,在實踐中應當讓公眾特別是慈善活動的參與者、管理者等明了其中的含義和具體規制,真正樹立慈善法治意識。唯有如此,我國的慈善事業才能在法治的軌道上行穩致遠。另一方面,需要依法加快制定相關政策,確保法律能夠真正落實。如慈善組織登記、慈善稅收優惠、社區慈善發展、個人求助平臺規制,以及多個授權性條款,均需要國務院及相關管理部門出臺具體政策才能實施。新修改的慈善法的正式實施時間定在2024年9月5日,從通過之日到實施之日有八個多月的時間,就是為相關政策出臺留出足夠時間,現在是依法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了。如果宣傳到位、政策配套到位,我國的慈善事業一定能夠朝著明確的目標、沿著清晰的路徑實現更好的發展。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慈善法制走向完善的條件下,還需要將慈善事業納入社會主義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和全體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大局中進行精準定位,為此,需要扎實做好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慈善事業的科學規劃與長足發展提供理論支撐,這應當成為慈善學界的重要使命。
(作者系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應急慈善是慈善事業的重要支點
徐家良
2016年頒布實施的慈善法為慈善事業的規范化發展奠定了基礎,對日常狀態的慈善事業運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對應急狀態下的慈善活動應如何開展、慈善組織如何反應缺乏明確規范。當前,各類不確定和難預料風險不斷增多,需要在各個領域引入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慈善領域也不例外。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應急慈善專章,系統規范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慈善活動。
應急慈善納入法律修改的重要范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應急慈善與常態慈善不同的分類,共同形成統一的慈善事業整體。應急慈善主要是滿足應急狀態下人們的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無論是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是事故災害,都會產生一些特殊情境,如反應時間的緊迫性、受害對象需求的不確定性、服務人群數量難以預測等。如果遭遇的是重大突發事件,不僅當時的危害難以迅速統計,長期的負面影響結果也難以評判。這樣的情境要求慈善組織和慈善資源能夠迅速響應,及時將資源引入受災環境中并完成分配,與日常狀態下慈善組織充分調研和謹慎論證可行性之后再開展慈善項目的狀況具有顯著差異。
第二,應急慈善是慈善事業的重要支點。大部分的慈善活動是在常態下進行的,但只要有一部分慈善活動存在于應急狀態,應急慈善就不可或缺。面對各類災害事件時,慈善力量往往能在募集救災款物、參與現場救援、實施災后重建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應急情境往往是慈善事業受到最多關注的場景。因此,可認為應急慈善是慈善事業的重要支點。
此外,將應急慈善納入慈善法,還有與其他法律相協調的目的。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只是簡單提及鼓勵突發事件相關的捐贈,沒有明確慈善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地位。目前,已進入二審階段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增加發揮社會力量積極作用的內容,對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在應急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予以明確,在慈善法中加入應急慈善相關內容可說是恰逢其時。
慈善法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從而加強了對應急慈善的規范與支持呢?可以概括為以下七個層面:
第一,凸顯應急慈善的重要地位。2016年頒布的法律中沒有應急慈善專章,此次修改,單列一章對應急慈善作了全面規定,表明應急慈善是慈善事業的重要方面。
第二,樹立應急慈善的領導主體。修改后的法律明確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同時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提供便利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是應急慈善理所當然的領導主體,而修改后的條文要求各級政府在應急情境下“明確專門機構”來對接社會力量,體現的是突發事件復雜性所帶來的多部門協同要求。應急慈善的天然管理部門包括民政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中,衛健部門積極參與。只有多部門通力合作,才能確保應急慈善資源的高效分配。
第三,明確應急慈善的參與主體。在重大突發事件中,政府是應急慈善的領導主體,企業和社會組織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特別是慈善組織和志愿者或多或少地提供社區服務和應急服務。修改后的法律強調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慈善活動,是對這些社會力量主體地位的肯定。
第四,構建應急慈善的協調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中,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組織往往存在協同障礙,在人員安排、信息傳遞、有序參與等方面需要互動協同。修改后的法律不僅再次強調建立協調機制,還明確了協調機制包含的機構、人員、需求信息,協調的對象包括慈善組織和志愿者,協調的事項包含募捐活動和救助活動,使協調機制的內涵更加清晰。
第五,鼓勵慈善力量建立應急機制。以往,相關部門沒有在應急慈善中發揮出應有的功能,這與其沒有建立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等應急機制缺失有關,也與慈善力量在應急情境下缺乏協同互動有關。因此,就有必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提高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效率,確保慈善組織的服務效果。修改后的法律提出“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對慈善力量可以形成引導作用。
第六,為應急募捐活動提供特殊支持政策。對日常的募捐活動,慈善法要求慈善組織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就向民政部門備案。在應急慈善情境下,慈善組織則可在募捐活動開展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這為慈善組織在突發事件的最緊要關頭把人力、精力和時間集中于應急救援和受災群眾賑濟創造了良好條件。
第七,為應急慈善提供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慈善力量想在應急體系中發揮作用,離不開各級黨政部門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支持。由于應急慈善活動與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產生密切關系,所以修改后的法律要求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和信息統計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這將推動應急慈善活動順利開展。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中國公益發展研究院院長)
共話慈善法修改為健全政策體系建言
本報記者 趙曉明
以善開年,以法求勝。元旦剛過,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在京舉辦學習貫徹慈善法專題研討會。專家學者、慈善行業從業人員濟濟一堂,共同學習研討新修改的慈善法,為進一步健全慈善政策體系提供參考、建議。
新修改的慈善法回應了人民群眾期盼
“新修改的慈善法通過,意義重大,是我國慈善法制建設的重大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認為,這次修改為中國特色慈善事業沿著法治軌道高質量發展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清華大學教授鄧國勝、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均認為,慈善法從2016年頒布實施到這次完成修改,遠比很多人想象得快,足以看出國家對慈善事業的重視程度。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楊思斌認為,把堅持黨對慈善工作的領導寫入慈善法,有利于確保慈善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有利于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納入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行穩致遠。此外,新修改的慈善法將“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實現了慈善法與民法典的銜接,體現了立法機關的法治思維和整體思維。
“慈善法修改凸顯了中國特色,將慈善納入社會治理、社會保障范疇統籌考慮。”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李健認為,此次慈善法修改回應了人民群眾的期盼,以良法善治推動慈善事業不斷前行。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研究員程會強認為,新修改的慈善法體現了對黨的二十大精神的貫徹落實,如慈善法第八十五條:“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
“此次慈善法修改涉及多個條款、多項制度,我們第一時間組織工作人員進行了學習研討,感覺收獲良多。”愛眼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彭志坤表示,修法回應了當前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是慈善事業發展邁出的一大步。
慈善法修改亮點頻頻
如今,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頻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政府和慈善力量應當如何有效作為?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應急慈善”專章,引發了大家的深入探討。
鄭功成舉例說,最近甘肅省積石山縣發生6.2級地震,社會各界迅速響應,積極捐款捐物。但是,災區的需求清單很重要,不能放任資金、物資一窩蜂無序進入災區,而是要根據災區的物資需求來提供和分配。比如,現在甘肅天氣寒冷,救災時需要的是棉大衣,運送短褲進災區就沒有必要了。
“與十幾年前的汶川地震救援相比,現在自然災害的救援專業化程度提高了很多。政府、慈善組織也建立了相關的機制,確保迅速響應。”程會強認為,增設“應急慈善”專章,有利于統籌救災資源和慈善力量,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金錦萍認為,慈善是社會信任、良知的底線,將個人求助納入慈善法,并規范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清晰地表明了立法態度: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不是法外之地,必須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呂鑫認為,要求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公開信息,從信息發布拓展到全流程服務,有利于平臺的長遠發展。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秘書長葛燄認為,慈善法修改,是對慈善行業特別好的一件事情。慈善法規定了慈善組織和相關平臺的責任,保障了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期待貫徹實施好慈善法
中國基金會發展論壇副秘書長譚洪波認為,需要加大慈善法的普法力度,以培訓會、宣講會等各種形式對基層政府部門、慈善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普法宣傳。
楊思斌認為,慈善法是跨部門、交叉性法律。建議制定配套制度、政策清單,加大宣傳力度,使慈善法在基層生根見效。
“運用現代數字技術,推動慈善組織和平臺間的合作,讓慈善惠及更多有需要的人。”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楊方方說。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謝瓊建議,加快推動慈善法相關條款的細化,把慈善法的立法初心和修正意圖貫徹好、實施好,健全完善慈善法律體系。
鄭功成指出,新修改的慈善法改適應了新時代對慈善法制的要求,注入了中國特色的慈善元素,彌補了應急慈善、社區慈善、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等法律規制的缺失,進一步明確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在法律規制日益完善、發展路徑日益清晰的條件下,需改善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