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聯合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等7部門印發《關于鼓勵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孤棄兒童的實施意見》,明確對被收養的兒童福利機構內養育的病殘孤棄兒童和散居殘疾孤兒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醫療和教育保障,進一步維護和發展病殘孤棄兒童權益,鼓勵支持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孤棄兒童。
該意見一是明確加強被收養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內養育的病殘孤棄兒童和散居殘疾孤兒依法被收養后,18周歲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由收養人按照程序申請享受基本生活補貼。二是明確加強被收養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被收養人在18周歲之前,按照孤兒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待遇,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可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專業康復服務,可免費隨時到自治區內具備康復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符合條件的被收養的兒童福利機構內養育的殘疾兒童和散居殘疾孤兒,延續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給予保障。三是明確加強被收養人的教育保障。符合條件的被收養人按規定享受從學前到高中階段的教育資助政策。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仍在中等職業學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等高等院校就讀中專、大專、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的,列入“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資助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