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后已于近日公布,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共二十七條,明確了地名管理原則、管理范圍、命名更名程序、地名標志設置與管理、地名文化保護、鄉村地名建設等內容。在此次修訂中,《辦法》第三條在地名管理范圍中增加了“自然村”的內容,并在《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中明確了自然村命名和更名的具體審批程序。《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標志設置管理,保護弘揚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應用,推動鄉村地名建設與寄遞物流下鄉、農村電商建設、智慧農業、鄉村旅游、鄉村平臺經濟等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同時,《辦法》從出版標準地名出版物,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標準地名信息數字化建設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縣市(區)應當將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的標準地名出版物的出版,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此外,《辦法》還提出,地名命名、更名時,要堅持“方便群眾”原則,最大限度減少對群眾生活的影響。
“江西省現行的《辦法》于2011年制定、2019年修訂,10多年來在加強地名管理、優化地名服務、推進地名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番再次對《辦法》進行修訂,旨在為全省地名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法規支撐,助力全省經濟社會發展。” 江西省民政廳區劃地名處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