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成付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十六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修正方式首次作出的修改,也是踏上新征程后慈善法的首次修改,意義十分重大。我們要深學細悟做實修改后的慈善法。
一
修改后的慈善法共有13章、125條、13500多字,比原法新增了1章、13條、2300字。對于貫徹實施好修改后的慈善法,我們首先要弄清楚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該法的哪些內容,并把修改的內容與其他法律條文融會貫通、深學細悟。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修改決定由31條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完善了慈善功能的新定位,有利于發揮慈善工作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明確黨對慈善事業的領導。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要求,新增了“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規定(第四條),有利于確保慈善事業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二是加強政府對慈善工作的組織協調。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的內容(第六條),有利于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慈善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和領導,有利于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三是健全慈善信息統計發布制度。針對過往慈善相關數據較為分散、反映慈善事業發展情況不全面的問題,這次修改對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進行了充實完善,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第七十五條),從而為充分發揮慈善新功能新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決策依據。
四是將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公開募捐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實現了本法與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的銜接,有利于對慈善工作進行全領域全鏈條的協調管理。
第二,回應了慈善發展新問題,有利于滿足社會各界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新期待。
一是新設“應急慈善”專章。這是在總結近年來慈善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和出現的突出問題,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基礎上作出的修改,也與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相協調銜接。修改后的慈善法專設第八章應急慈善,用五個條文的篇幅(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系統規范了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慈善活動,充實完善了原法第三十條的內容;明確要求建立應急慈善協調機制,強化政府領導、指導應急慈善活動的責任,發揮慈善在重大突發事件中的作用;明確規定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應急慈善活動的原則,嚴格對應急狀態下募得款物的管理,做到及時撥付使用、及時公開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確保應急慈善活動有序有效、公開透明;鑒于突發事件具有突然性、緊急性等特點,適當放寬了募捐方案事前備案的要求,規定基層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便利和幫助應急慈善款物的分配送達。
二是完善網絡慈善有關規定。適應互聯網募捐蓬勃發展的實際,總結吸收近年來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和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好做法,明確要求“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第七十五條);用一條的篇幅對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進行規范:“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第二十七條)。
三是填補網絡個人求助法治空白。針對近年來個人求助行為呈現出平臺規模化發展、糾紛時有發生、負面輿情涌現的新情況,回應社會各界加強網絡個人求助治理的呼聲,在附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中新增了關于個人求助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明確規定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的誠信義務,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管理規則,促進個人求助平臺健康發展,維護公眾的愛心善心。
第三,優化了慈善促進新措施,為新征程上慈善事業發展注入了動力和活力。
一是降低了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年限要求,即由過去的“滿二年”修改為依法登記“滿一年”(第二十二條),有利于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
二是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第八十三條),有利于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
三是新增了“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內容(第八十五條)。
四是新增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內容(第八十八條)。
五是對慈善“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由過去的“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拓展為“開展扶貧濟困、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等多個領域(第九十二條)。
六是新增了“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的內容(第九十五條)。
七是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記錄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制度”的內容(第一百零一條);新增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的內容(第一百零六條)。
八是新增了“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內容(第一百零二條)。
第四,完善了慈善監管新機制,為慈善事業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一是推動慈善監管全覆蓋。修改后的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內容除了以往要求的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情況外,還新增了“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的情況(第十三條);新增了“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等內容(第一百零二條),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六條)。
三是完善了慈善組織評估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財務狀況、項目開展情況以及信息公開等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第一百零六條)。
四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新增了“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的內容(第六條),有利于加強綜合監管和行業指導。
五是新增了“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和“其他慈善活動參與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等內容(第一百零四條),豐富了監管措施、有利于有效監管。
六是細化強化了法律責任。修改后的慈善法法律責任部分在原法基礎上增加了許多新內容,法律的剛性、可操作性更強了。
比如,將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等都納入了法律責任的范圍(第一百一十條);將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也納入了法律責任范圍(第一百一十一條)。
再比如,對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外,還新增了“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的內容(第一百一十二條)。
又比如,新增了“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取消指定”“未經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等內容(第一百一十四條)。
還比如,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法律責任新增了如下內容:“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五,充實了慈善信托新制度,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又一個積極穩妥的渠道。
一是明確了確定受益人的規則。新增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等內容(第四十六條)。
二是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新增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內容(第八十八條)。
三是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修改后的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等條文里。
總的來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慈善法修改決定,全面貫徹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慈善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精神,既堅持了2016年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慈善法的基本原則、總體架構,又根據該法實施七年來積累的經驗教訓,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突發事件對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實現了一以貫之與與時俱進的統一、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的統一、扶持發展與規范管理的統一。修改后的慈善法既吸收了國際上慈善發展的優秀成果,進一步體現了有各國慈善的共同特征,更立足中國實際,突出了基于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必將有力推動我國慈善制度進一步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必將有力提升我國慈善治理的現代化水平,必將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服務好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
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第57頁,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4月第1版)我們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教導,把修改后的慈善法在深學細悟的基礎上認真實施好,特別是黨委及有關部門、政府及有關部門、慈善組織這三方面主體應當在貫徹實施中有更多的擔當和作為。
黨委及有關部門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加強黨對慈善工作的領導是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題中應有之義。事實表明,制定并修改慈善法,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是我們黨提出的。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們黨也一直是這樣做的,持續開展慈善制度建設、廣泛的慈善實踐活動,才有了今天這樣好的局面。今后也只有在黨的堅強領導下,慈善法的貫徹實施才能夠更加有力有效,壯大慈善事業的源泉才能夠充分涌流釋放。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通過,并于2016年出臺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社會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制度;黨委常委會應該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匯報。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制定本部門管理規定,配齊配強相關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實。”我們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慈善事業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指引,把慈善法關于“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規定落實落細,確保慈善法的貫徹實施和慈善工作的推進沿著黨指引的方向前進。
政府及有關部門
加強黨的領導,強化政府主導是修改后的慈善法一個突出特點。這次修改后的慈善法直接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多項職責: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第六條);二是國務院制定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第二十條);三是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第七十條);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提供便利條件。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第七十四條);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第八十三條);六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第九十五條);七是國家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提高慈善組織運行和慈善資源使用的效率(第七十一條);八是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第九十二條);九是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第九十四條);十是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第九十五條);十一是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第九十七條);十二是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第九十八條);十三是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第一百條);十四是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第七十五條);十五是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一百零二條);十六是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五條),等等。我國各級政府承擔著按照黨和國家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服務人民群眾的重大職責,是我國治理體系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只有政府的職責或責任逐步落實到位了,慈善法的順利實施、慈善事業的穩步發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修改后的慈善法涉及民政、工信、公安、財政、稅務、審計、網信、金融以及應急、新聞宣傳、教科文衛體、醫療保障等多個部門的職責,但角色最多、職責最多、任務最多的當屬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粗略地梳理了一下法律全文,在修訂以后的慈善法里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為精簡文字,以下用“它”來指代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如下:第一,它是慈善工作主管部門(第六條);第二,它是申請設立慈善組織受理批準部門,是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的受理批準部門(第十條);第三,它是慈善組織每年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接收、監管部門(第十三條);第四,它是慈善組織的清算部門(第十八條);第五,它是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受理批準部門(第二十二條);第六,它是開展線下公開募捐管理部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它是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的批準部門(第四十一條),是捐贈人對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進行投訴的受理和調查處理部門(第四十二條);第八,它是慈善信托文件備案管理部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九,它是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備案管理部門(第五十六條);第十,它是必須向社會公開有關慈善信息的部門(第七十六條);第十一,它是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相關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的部門(第八十三條);第十二,它是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的部門(第八十四條);第十三,它是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的部門(第一百零三條);第十四,它是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采取相關行政措施的部門(第一百零四條);第十五,它是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部門(第一百零五條);第十六,它是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的部門(第一百零六條);第十七,它是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的部門(第一百零六條);第十八,它是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的部門(第一百零八條);第十九,它是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追究部門(第一百零九條至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四條至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它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法律責任追究部門(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一,國務院民政部門是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具體辦法的制定部門(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二,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標準;會同財政、稅務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三,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五條);第二十四,國務院民政部門是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指定和管理部門(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五,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第七十五條);第二十六,國務院民政部門是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指定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眾所周知,在日常工作中,以“政府”“國家”名義出臺的慈善政策,往往承擔主要責任和具體工作的也是民政部門,如果把這部分的工作量也一起歸算,那么,民政部門的職責就更多了。一部法律賦予一個職能部門如此眾多的責任是不多見的,這充分說明了各級民政部門在貫徹實施慈善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進一步彰顯了民政工作的“菩薩”底色。各級民政部門要攻堅克難、勇于擔當,要不折不扣抓落實、雷厲風行抓落實、求真務實抓落實、敢作善為抓落實,特別是要利用從目前到2024年9月5日修訂的慈善法正式施行之前這段“窗口期”,抓緊相關重要配套政策的出臺,為修改后的慈善法順利施行提供更加具體的制度支撐。
各級各類慈善組織
從慈善募捐到慈善捐贈、從線下到線上、從日常到應急、從慈善信托和慈善財產到慈善服務,慈善組織都是不可缺少的主要角色和責任主體。當今我國慈善事業的絕大部分是通過慈善組織來運作的,因此,無論是以基金會為組織形式的慈善組織,還是以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為組織形式的慈善組織;無論是在省、市、縣級申請設立的慈善組織,還是全國性慈善組織,大家在貫徹實施慈善法的過程中都承擔著義不容辭的重要責任。
一是要吃透精神。這次修改后的慈善法,無論是對慈善組織的扶持幫助、規范管理,還是法律責任,都有許多新規定新要求,各個慈善組織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逐條學習、銘記在心,要把學習修改后的慈善法與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論述結合起來,與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結合起來,與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決策部署結合起來,通過學習充分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更加自覺地跟黨走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之路。
二是要立行立改。要認真對照法律條文和相關政策,檢查各個慈善組織在堅持黨的領導上的成就和差距;檢查各個慈善組織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遵紀守法的情況,比如,有無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情況;有無在慈善信托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情況;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情況;有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有無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違規開展合作的情況;有無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情況;有無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規定的情況,等等。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通過對照檢查、立行立改,使每個慈善組織從章程到具體制度、從思想觀念到具體運作,從一般從業人員到理事會成員,做到政治意識、法治觀念、職業道德都有一個大的提升,從而把中國特色的慈善制度優勢真正轉化慈善組織的治理效能,不斷助力中國式現代化。
三是要守正創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顛覆性錯誤,創新才能把握時代、引領時代。當代中國正在并將繼續發生深刻的歷史性變革。各級各類慈善組織身處慈善活動第一線,要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科學、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堅持黨對慈善工作的領導不動搖,堅持發展中國特色慈善事業不動搖,緊跟時代步伐,順應實踐發展,以滿腔熱忱對待慈善實踐中出現的一切新生事物,不斷拓展認識的廣度和深度,敢于說前人沒有說過的新話,敢于干前人沒有干過的事情,通過不斷把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政策,不斷把成熟的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法規,以此來推動中國慈善法律制度向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方向邁進。
(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