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雨點) 近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門的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機制?!吨笇б庖姟纷?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全鏈條規范了養老機構收費行為,明確了預收費的界定、收取要求、服務協議的管理、預收費用的使用用途,以及退費要求等內容。其中明確提到,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當地養老服務費最長預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但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指導意見》強調,要強化多元監督管理,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加強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分類處置問題隱患。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具體比例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的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會員費的總額計算),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的20%。
《指導意見》要求,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出臺相應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各地民政部門要依法規范、監督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牽頭做好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指導意見》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資金。省級民政部門要設置合理過渡期,《指導意見》發布前已收取押金、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在過渡期內督促其完成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信息報送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