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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問題導向:
理解和施行好修改后慈善法的重要方法

時間:2024-05-15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組織》雜志5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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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付

問題是時代的聲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每個時代總有屬于它自己的問題,只要科學地認識、準確地把握、正確地解決這些問題,就能夠把我們的社會不斷推向前進”,并強調對原則問題要旗幟鮮明、發展問題要方向清晰、難點問題要明確回答、實際問題要重點解決。對照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改、并將于2024年9月5日施行的慈善法,人們發現,無論是修改完善該法的過程,還是修改通過后的法律文本,都貫徹落實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蘊含的“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問題導向,能夠幫助我們理解好修改后的慈善法為什么要作這樣的修改、而不是作別樣修改的道理,同時對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貫徹實施好該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一,明確了慈善工作堅持黨的領導。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慈善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總體上是好的,但鑒于以下情況,在修改后慈善法中明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一是我國慈善文化雖然源遠流長,但現代慈善起步較晚,規范化、制度化、時代化任務尚未完成,美西方在現代慈善經驗積累和話語權上一直處于高位優勢,國內奉美西方慈善理論、慈善話語為金科玉律,在慈善理論和慈善實踐中淡化、矮化黨的領導的現象并沒有完全絕跡,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堅持我國慈善制度自信的根本保證和底氣所在;二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新增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的規定,黨的二十大報告把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置于中國式現代化本質要求之首,置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道路上必須牢牢把握的五大原則之首,在修改的慈善法中明確“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在慈善法立法修法中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依憲治國的有力舉措和迫切需要;三是在慈善工作中全面深入地堅持黨的領導,還有一些重要問題需要實踐探索,還有一些具體規則需要研究明確,而這些工作也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旗幟鮮明地確定“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修改后慈善法的一大亮點,進一步點明了我國慈善工作的重大原則問題,語言不多,但一字千鈞、意義重大,必將有力確保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

第二,新增了應急慈善專章。長期以來,我國慈善工作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已經對應急慈善工作作了初步性的制度安排,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七年的實踐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實踐證明,這一法律規定方向正確但過于原則,缺少對重大突發事件諸多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不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以便齊心協力地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救助工作,亟待修改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先后三次審議的慈善法修改稿中,都專設了應急慈善一章,可見立法機關思想認識上的高度一致。修改后慈善法的第八章應急慈善共有五條(第七十條至七十四條):第七十條是政府依法建立協調機制及其職責的規定;第七十一條是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各自的應急機制,以及參與應急募捐和救助活動規則的規定;第七十二條是對慈善組織募集慈善款物分配及時性、信息公開及時性的規定;第七十三條是對慈善組織募捐方案備案便利性的規定;第七十四條是對政府及基層組織為慈善組織送達款物提供便利的規定。這五條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規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鏈條,包含了從協調機制建立,到需求信息提供,到快速募集慈善款物,再到把慈善款物快速分發到所需群眾手中,以及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等主要環節,把政府及其部門、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及其登記管理機關、志愿者,以及城鄉基層組織等各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什么角色、肩負什么責任規定得一清二楚。新增應急慈善專章是修改后的慈善法較之原法的結構性變化,彌補了我國慈善事業在應急狀態下的短板不足,必將有力有效解決我國一些地方發生的應急慈善失靈問題,提高慈善工作參與應急的效能。

第三,把個人求助以及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納入法治視野。個人求助主要是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出求救信息,希望得到社會幫助的行為,實踐中不少個人求助者也確實得到了社會幫助。據有關方面的不完全統計,2015年至今,通過水滴籌、輕松籌、愛心籌、無憂愁等大病眾籌平臺為個人籌集的大病救助資金1000多億元,數百萬大病患者從中受益。個人求助規模之所以越來越大,分析起來主要是三方面原因:一是我國患各種癌癥、罕見病等需要醫療費用較多的患者絕對數量龐大,而各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大病醫療救助等的標準難以滿足患者及家庭的醫療費用需要,急需社會多方面的幫助;二是我國早已進入互聯網時代,《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92億人,過去發生在較偏僻地方鮮為人知的事情,而今卻可以借助于互聯網一夜之間甚至分分鐘之內便為天下知,互聯網等數字技術的發展方便了個人求助;三是我國廣大網民特別是年輕人有愛心、愿意做善事,而移動支付也方便了網民愛心善意的表達。就這樣,一個有需求、一個有供給、一個有聯接需求和供給的便利通道——互聯網及移動支付,使個人求助的規模不斷攀升,個人求助及其平臺的管理成為我國慈善實踐和慈善立法中不得不面對的重大問題。2016年國家討論制定慈善法時,由于當時個人求助的規模還不大,加之各方面認識分歧較大,因此,在當年施行的慈善法里沒有個人求助的法律規定,只是在民政部、工信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中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修改后的慈善法在附則第一百二十四條里讓個人求助以及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正式登堂入室了。個人求助以及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管理,既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難點問題,更是一個廣大群眾關注的實際問題,相信隨著今后實踐的廣泛展開,我們會積累更多更好的新經驗。

第四,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社區慈善既包括利用社區內資源開展的守望相助、鄰里幫扶等活動,也包括以專門組織為載體,主要籌集社區以外的慈善資源到社區為有需要的居民開展的幫扶活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人口流動的加速,大量“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并最終沉淀到社區里。因此,亟須把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社區,以便更好地為居民群眾提供服務和管理。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社區慈善以居民群眾受益的快捷性、慈善活動的靈活多樣性、群眾參與的直接性等突出優勢和特點在眾多慈善形式中脫穎而出,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鼓勵支持。早在2006年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中就指出,要“大力發展社區慈善事業,加強對社區捐助接收站點、‘慈善超市’的建設和管理”。2017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提出:“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社區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城鄉社區治理領域。”2021年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進一步要求,“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支持建立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機制和設立社區基金會等協作載體”。目前各方面對發展社區慈善的期盼很高,居民群眾對社區慈善的需求也很多,大家覺得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僅在附則第一百一十條:“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對社區慈善作這樣規定已經不夠了,因此,修改后的慈善法除了在附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保留了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內容外,還在第十章促進措施里新增了第九十六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較大幅度地提升了社區慈善在慈善法中的地位,有利于提高我們對社區慈善在整個慈善工作中重要性的認識。相信隨著修改后的慈善法的施行,社區慈善不僅能在“潤物細無聲”中為基層困難群體提供有針對性、及時、貼心的服務,還能夠為守望相助、互助共濟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注入新的生機活力,展現獨具中國特色的慈善魅力和人性光輝。

除以上內容外,慈善法里有關政府及部門職責、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部分的相關修改內容,也都體現了堅持問題導向。

修改完善法律要堅持問題導向,貫徹施行法律同樣也要堅持問題導向,唯其如此,才能使修改完善后的法律在施行過程中收到應有的效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我們要增強問題意識,聚焦實踐遇到的新問題、改革發展穩定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國際變局中的重大問題、黨的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不斷提出真正解決問題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辦法。”當代中國正在經歷著深刻變革,慈善領域和慈善工作中新生事物層出不窮、風險隱患也在所難免,我們要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瞄著問題去,追著問題走,善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弄清楚哪些問題是體制機制弊端造成的,哪些問題是政府及部門職責不落實造成的,哪些問題是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明確有效破解問題的主攻方向,帶動全局工作,推進慈善事業全面發展。要善于不斷把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政策,善于把成熟的政策固定為法律法規,以此來推動我國慈善法律制度向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方向邁進,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貢獻慈善力量。

(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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