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祝 闖)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救助對象、救助額度、工作流程等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明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救助對象為已納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經評估為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30天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本救助范圍。救助額度原則上不得高于本市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每名符合條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額度為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扣除其本人已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殘疾人兩項補貼等行政給付后的差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根據自身情況,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經評估確定為完全失能等級的,救助對象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向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集中照護服務救助。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滿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相關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務條件。
《通知》要求,市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救助資金實施目標、支持對象、資金使用、信息公開等開展全流程監管和績效評價。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事務等業務的數據共享和政策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