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 瑋
兒童是國家的希望,兒童工作是千秋大業。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正式實施,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新格局。《未保法》全文共出現13處“社會組織”,賦予社會組織參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六大保護的職能。如第四章社會保護部分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事實上,過去幾年,各地社會組織已經對參與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的實踐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嘗試;一些地方政府先試先行,將保護兒童的工作職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并對社會組織能力提出高標準要求,希望社會組織以賦能兒童及其家庭為目標開展工作。一場制度、技術與能力走向協調發展,共同推動兒童關愛保護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的努力正在持續推進,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呈現出政策機制逐步精準、技術路徑日益清晰、專業能力階梯式提升的發展趨勢。
對社會組織來說,需要在制度、技術和能力三個關鍵工作上下功夫。首先,在法治化制度建設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組織及社會工作者等專業力量是重要的參與者,是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要助手。因此,要注重推動建立一套更大、更豐富、更系統的兒童福利制度體系,如制定兒童福利法,完善困境兒童監護權轉移保障機制,明確監護支持、監護監督、委托照護、監護能力確認等工作規范。同時,民政部門可為社會組織參與兒童保護工作制定準入標準,明確承接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資質條件、從業社會工作者的職業素養要求,擬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條件的兒童服務相關社會組織推薦性目錄等。此外,對社會組織實行問責制,取消有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社會組織承接兒童服務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在標準化技術建設方面,社會組織要提高自身專業性,如細化不同類型困境兒童及家庭尤其監護困境的評估標準,健全完善復雜個案識別程序,讓更多潛在困境兒童及家庭成為服務保障對象。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推進社會組織參與兒童關愛保護:一是把散點技術與服務體系構建結合起來,建立中央調控處理平臺,明確社會組織在評估界定、分流處理、技術參與等方面的職能與責任;二是推動部門數據共享,有條件的可將社會工作者個案處理程序與中央、省級、地(市)、縣(區)四級網絡對接,推行有關工作實行“預防—邊界預防—即時響應”三級響應機制,并納入社會組織強制報告范疇,探索建立定向督導機制和督察追責機制。
在專業化雙向賦能建設方面,對于兒童及其家庭來說,一方面,要秉承發展性價值理念,承認兒童與家庭的主體性,社會組織通過服務項目要更多激活他們的能動性,尊重他們的參與權,鼓勵他們表達服務需要,拒絕給困境兒童及其家庭“貼標簽”,挖掘潛在的抗逆力保護性因素(家庭的凝聚力、歸屬感、照顧、參與感等);另一方面,支持早期干預與家庭教育相結合,做好配套服務,引導家庭成為兒童保護中的積極因素。對于政府來說,加大兒童福利保障領域的財政支出,擴大購買兒童關愛保護服務范圍,為社會組織全面回應兒童及其家庭多樣化、個性化服務需求提供政策支撐。對社會組織來說,做好從業者專業能力提升,做好評價監測的基礎性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培養造就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充滿活力的專業人才隊伍。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社會與人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