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孫彥川) 近日,江西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標準確定辦法和確定程序。
《指導意見》明確,省級設定統一的低保指導標準,低保標準根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區分城鄉分別確定。城市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40%—50%確定。計算公式為:低保標準=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量化比例。低保人均補差水平增速參照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費支出增速確定。
《指導意見》要求,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會同財政部門形成當年省級具體指導標準意見,與年度預算安排相銜接,按程序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各設區市要參照省級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實際調整本行政區域內低保標準,確保不低于省級指導標準,并報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省級民政部門應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當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要加強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合理銜接,充分發揮低保標準的基礎參照作用。同時,要加強低保標準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等各類保障標準的統籌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