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冉冉) 近日,山東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類型、條件、標準及監管措施、政策銜接適用等內容,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辦法》指出,養老機構預收費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的費用,并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
《辦法》要求,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凈額)。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養老機構應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預收費情況書面說明和風險提示函,實施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以本機構名義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養老服務費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養老機構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