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靜靜) 近日,民政部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
《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出當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剛性支出包括生活支出、醫療支出、教育支出、殘疾康復支出等。經審核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辦法》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認定權限按規定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中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單獨標示,并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