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黨委金融辦等部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針對預收費要求、協議管理、資金使用及退費、預收費管理、監督管理5方面提出34條具體措施,以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
《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會員費最多不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6倍。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等主營業務,不得用于高風險投資,不得用于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借貸,不得用于不動產。押金、會員費應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養老機構預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得低于該賬戶近3年會員費總額的10%,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