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基層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發展社區慈善事業,江西省近日出臺了《社區慈善基金設立、運行和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明確,社區慈善基金是指依托經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設立、運行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社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專項基金。社區慈善基金原則上由鄉鎮(街道)或社區發起,優先依托本地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設立。
《指引》規定,慈善組織對社區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對社區慈善基金進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設立社區慈善基金的鄉鎮(街道)或社區應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原則上由鄉鎮(街道)或社區、捐贈方、設立基金的慈善組織代表、社區居民代表等組成,配合慈善組織做好社區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社區慈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自籌資金、有關部門和單位扶持資金、定向捐贈資金、社會募集資金、慈善組織資助資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社區慈善基金的收支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社區慈善基金主要用于策劃實施社區公益慈善項目,也可用于對村(居)民開展臨時性慈善救助、應急救援、志愿服務等。慈善項目資金和慈善救助資金的申請撥付都需要按照規定流程來實施。社區慈善基金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必須經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并經鄉鎮(街道)或社區同慈善組織協商一致后,方可終止,并報轄區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