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 娜)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管理,防范和化解社會組織領域風險,近日,海南省民政廳發布《“僵尸型”社會組織清理整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僵尸型”社會組織清理整治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主動公開、綜合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到執法全程可回溯、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共同參與的“僵尸型”社會組織清理整治工作機制。民政部門或執法部門要根據“僵尸型”社會組織的行為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分別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辦法》指出,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經民政部門教育提醒和責令改正后,依據章程恢復開展活動的,民政部門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并將其移出“僵尸型”社會組織名單。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對外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經民政部門教育提醒和責令改正后,主動消除影響,上繳違法所得,民政部門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并移出“僵尸型”社會組織名單。對于拒不整改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僵尸型”社會組織,民政部門應嚴格依據相關規定對社會組織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