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偉濤)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全區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要求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管理辦法》要求,采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不得在公示項目、標準或合同外收取費用。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屬地縣級民政部門、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民政部門報送有關情況。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預收的個人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上年度月平均收費標準的4倍;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等情形外,不得支出。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的退費條件、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等情形,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
《管理辦法》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預收費信息報送的情況,并將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檢查事項,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養老機構進行抽查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