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 娜) 為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以及監護侵害等情況陷入困境,近日,北京市民政局聯合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制定《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相關工作進行明確和規范。
《辦法》指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保護隱私、評估與幫扶相結合的要求。有關部門在開展困境兒童身份認定、兒童收養,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糾紛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提供監護指導、家庭教育指導、救助保護、關愛幫扶等支持和服務時,根據需要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在臨時監護期間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的,應當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
《辦法》明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分為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評估和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狀況評估兩個方面。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評估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等情況進行評估,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評估包括對監護人的監護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處理家庭關系能力、安全保護能力等情況進行評估。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以實地評估為主,評估流程分為評估告知、評估實施、出具報告、家庭監護建議告知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