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伍 欣) 日前,山西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聯合出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移交與管理工作。
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方面,《辦法》要求,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且單項建筑面積應滿足老年人實際需要。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選址方面,《辦法》明確,在轄區內老年人口集中、規劃服務半徑輻射范圍內且便于老年人活動的地段選址,并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文體場所、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籌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居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單位建設并無償移交屬地民政部門用于社區養老服務,不動產權利歸民政部門。
《辦法》明確,對不滿足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的既有居住區,要加強補短板工作,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社區生活圈建設、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優化養老服務設施布局,配建相應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