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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導讀(十)
用足用好“促進措施”

時間:2025-01-17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組織》雜志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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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付

“促進”,一般是指為推動或加強某一事物發展,采取相應行動使其得到更好成長之意。在社會領域中,“促進”通常是指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各種推動和改善措施,以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眾所周知,在中華民族百萬年的人類史、一萬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慈善傳統源遠流長,但現代慈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以這樣的制度為依規所開展的廣泛慈善實踐活動所經歷的時間還不太長。因為從1988年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辦法》,到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基金會管理辦法》);從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到2016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再到2023年12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滿打滿算也就三四十年的時間,而在慈善法名義下進行的全面慈善實踐,滿打滿算也就八年多一點的時間,可以說,總體上還處于初始階段。我國慈善理論的進一步豐富發展,慈善制度的進一步成熟定型,慈善氛圍的進一步精心營造,慈善意識的進一步深入人心,都還需要一個歷史過程,還需要進一步用實踐成效來檢驗。因此,采取多種“促進措施”予以支持、引導和鼓勵,使慈善實踐在廣度和深度上得到進一步深化,是必然選擇。正是基于這樣的邏輯,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把“促進措施”安排了一個專章,用十五個法律條文(參見原法第七十七至九十一條)初步制定了方方面面的促進措施。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十章(促進措施)創造了三個“最多”。

第一個“最多”就是,該章是新增法律條文數量最多的一章。在這方面,連新增的第八章(應急慈善)都比不上,因為第八章只有四個條文(第七十一至七十四條)是新增的,而第七十條只能算半個新增,因為該條是由原法第三十條改寫的,不少內容原法里已有相關表述;而第十章(促進措施),僅新增的條文就高達五條和一款,這些新增的條款共有六處,具體是:第一,新增了第八十五條:“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第二,新增了第八十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三,新增了第九十六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第四,新增了第一百零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記錄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制度。”第五,新增了第一百零二條:“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第六,新增了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第二個“最多”就是,該章是此次修改決定中修改內容最多的一章。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共三十一項修改內容,而涉及第十章(促進措施)的達八項之多(參見決定第十三至二十項),該章修改事項占全部決定修改內容的四分之一,以章為單位,是慈善法共十三章法律條文中修改內容最多的一章。

第三個“最多”就是,該章是修改后的慈善法中法律條文數量最多的一章。修改后的慈善法,共十三章一百二十五條,而第十章(促進措施)的條文卻高達二十條(第八十三至第一百零二條),占整部法律條文的近六分之一,以章為單位,這是慈善法中法律條文最多的一章。

上述信息匯集在一起,給人們釋放了一個強烈的信號,那就是:修改后的慈善法,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項措施上更加科學、系統、完備,充分體現了新時代新征程黨和國家發展和壯大慈善事業的堅強決心和堅定信心。

縱觀慈善法第十章(促進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主導力量,肩負著促進的重要責任,這是本章規定促進措施的鮮明特點。筆者在《談談我國慈善法律制度的中國特色及實踐運用》(參見《中國社會組織》2024年第12期)一文中已解釋了為什么在慈善事業發展中政府力量起主導作用的道理。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十章(促進措施),進一步清晰系統地規定了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中,政府及其部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促進、如何進行促進的責任,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針對性。概括起來共有十個方面,需要我們仔細領會,認真落實。

第一,要納入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者某一行政區域一定時期(一般是五年)的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文件。為此,慈善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第八十三條),這有利于把慈善事業擺進大局全局。

第二,要指導和幫助慈善活動。慈善事業涉及政府部門的方方面面,如民政、財政、稅務、教育、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旅游、科技、生態文明、應急管理、網信、審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證監、工業和信息化、海關、新聞出版、廣電、知識產權等。慈善組織等慈善參與者開展和參與慈善活動,可能存在掌握相關政策不夠、業務能力有待提升等問題。政府及其部門如能及時為慈善參與者提供相關政策、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必將有利于慈善參與者依法依規參與慈善活動。為此,慈善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八十三條)。   

第三,要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共享機制。慈善信息是相關主體開展慈善活動、進行監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實踐證明,民政部門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有利于形成對慈善事業的監管合力,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務效率,有利于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為此,慈善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第八十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第四,要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第八十五至第九十二條)。稅費優惠政策是調動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捐贈、設立慈善信托積極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一直對慈善事業采取多種稅費優惠政策,這次修訂后的法律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慈善組織及其取得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六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七條);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七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八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八十九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政策(第九十一條);參與國家扶貧濟困、重大突發事件應對、重大國家戰略而應享受的特殊優惠政策(第九十二條)。為把上述優惠政策落實好,慈善法明確要求:一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制定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第八十五條);二是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第九十條)。

第五,要建立健全土地支持政策。慈善組織在一些領域所進行的慈善活動,需要相應的設施和場地支持,如果設施和場地成本過高甚至無力承擔,就會給慈善項目的運作帶來重重困難。為此,慈善法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第九十三條),這就為慈善組織在用地方面獲得一定優惠待遇,使慈善項目得以正常運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我國現代慈善事業發展尚處于初始階段,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對資金和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均有較大需求。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能夠助力慈善主體方便快捷地獲得金融資源,從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為此,慈善法規定,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第九十四條)。

第七,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政策。隨著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組織已成為社會服務的重要提供主體,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多方面提供了大量的非營利服務。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通過向慈善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事項,有利于發揮慈善組織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為此,慈善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第九十五條)。

第八,要建立健全弘揚慈善文化政策。大力弘揚慈善文化,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增強公民慈善意識、培育慈善氛圍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引導全社會認識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有利于社會成員在慈善實踐中不斷積累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提供持久的精神力量。為此,慈善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第九十七條)。

第九,要建立健全表彰政策。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是吸引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手段,是引導慈善行為、提升慈善效果的重要途徑,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方式。2005年,民政部設立“中華慈善獎”,截至2023年年底,已舉辦十二屆,許多地方也設立地方慈善獎,表彰了一大批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企業、機構和項目,顯著提升了慈善氛圍,帶動了更多公眾投身慈善。為此,慈善法規定,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第一百條)。

第十,要建立健全信用激勵政策。信用激勵不僅符合誠信的基本邏輯,也與慈善精神內在契合。信用激勵覆蓋面廣,能夠讓捐贈人、志愿者更深切體會到全社會對無私奉獻精神的肯定與激勵,能夠吸引更多人參與慈善捐贈和志愿服務,還能夠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水平。為此,慈善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將慈善捐贈、志愿服務記錄等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健全信用激勵制度(第一百零一條)。

需要指出的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雖然是主導力量,要發揮主導作用,但社會各方面也不能袖手旁觀,應當積極參與、盡力而為。對此,慈善法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第八十五條),并具體指出了社會力量參與的一系列路徑和方向: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第九十五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第九十六條);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第九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第九十八條);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第九十九條);國家鼓勵開展慈善國際交流與合作。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慈善捐贈、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慈善活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第一百零二條)。

最偉大的力量是同心合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我們這么一個有著14億人口的國家,每個人出一份力就能匯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每個人做成一件事、干好一件工作,黨和國家事業就能向前推進一步。”慈善事業正是這樣的事業和工作,只要我們落實落地慈善法規定的各項促進措施、用足用好每一項扶持政策,只要我們每個人都為慈善工作出一份力、干好其中的一項工作,新時代新征程上我國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指日可待。

(作者系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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