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佩瀅) 日前,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出臺《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填補制度空白,規范機構管理,保障特困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群體合法權益,推動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必須具備診療能力,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照法律法規、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討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困難群體中的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規優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醫療等服務。
《辦法》明確,要加強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協調落實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相關政策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