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佩瀅) 為依法做好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近日,民政部等18部門聯合印發《困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加大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問題。
《辦法》明確,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是指以紙質、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困境兒童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民政部門在組織實施社會救助、慈善幫扶、關愛服務時,要依法保護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監督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護意識。有關社會組織、志愿者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兒童關愛服務活動期間,需要處理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限于開展活動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圍,并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
《辦法》要求,各有關部門處理不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處理年滿十四周歲困境兒童個人信息等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取得困境兒童同意,并以明確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困境兒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沒有表達意愿能力的,還應當征得困境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