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為民服務效能,營造誠實誠信的良好氛圍,在前期指導縣區開展改革試點的基礎上,近日,江西省民政廳印發《關于探索開展社會救助申辦“雙承諾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探索建立省級社會救助申辦“雙承諾制”。
《通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及具體負責經辦社會救助業務的人員,要圍繞認真履職盡責、規范經辦流程、提供優質服務、維護公平公正等方面作出承諾。申請對象要圍繞誠信申報、配合調查以及納入社會救助期間的義務進行承諾。
《通知》明確,對未落實承諾事項的分管和經辦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教育談話等方式給予糾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對未落實承諾事項的申請對象,應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教育提醒等方式予以懲戒;對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處以非法獲取救助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涉嫌違法犯罪的,轉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通知》還明確,要從省級層面制定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承諾書》《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承諾書》,以規范開展“雙承諾制”工作,有效減輕基層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