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進一步凈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近日,吉林省民政廳出臺《“僵尸型”社會組織常態化清理整治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明確了“僵尸型”社會組織清理整治的政策依據、處置原則、一般程序、整治時限和保障措施,為常態化清理整治“僵尸型”社會組織提供政策遵循。
《工作指引》明確,民政部門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區分限期整改、注銷登記、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4種整治方式,依法依規開展“僵尸型”社會組織常態化清理整治工作。進行限期整改的,由民政部門向社會組織出具《限期整改文書》,明確限期整改要求及時限。社會組織整改期間,民政部門應對社會組織整改情況進行調度、跟蹤和問效。進行注銷登記的,民政部門應協同業務主管單位,督促并指導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和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由其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指導清算工作),并按法定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進行撤銷登記和吊銷登記證書的,一般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的程序進行辦理。
《工作指引》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調配相應力量,建立“僵尸型”社會組織常態化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指導推進清理整治工作。要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按工作職責加強對社會組織業務活動、內部治理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共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田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