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云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軍區動員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全省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
《通知》規定,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按照不低于發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統計局每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的30%確定。此前高于此標準的地區按照就高的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區視財力狀況,可進一步提高優待金標準。
《通知》要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年限為兩年,實行一年一發。從義務兵被批準入伍翌年起,每年8月1日前發放到位。義務兵服役期間,因故被批準提前退伍的,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實際服役年限發放,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被部隊退回的新兵、被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義務兵,不再享受優待政策。因故滯留部隊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第三年(含)以上義務兵不發家庭優待金。
《通知》明確,高等學校學生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其家庭優待金由批準入伍地負責發放。(劉子漸)
(來源:中國社會報201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