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 周忠賢
目前,浙江省寧波市有依法登記的法人社會組織7400家(市本級1038家)、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2萬多家,戶籍人口每萬人擁有法人社會組織12.5個,高于全省、全國平均水平。近年來,該市突出“黨建引領、制度供給、綜合服務、資金扶持”,加大社會組織培育扶持力度,全市涌現出公益街“善集”、慈善綜合體“善園”、江北區社會組織發展中心“北鳴軒”,以及慈溪市“愛在優撫”項目、北侖區紅領巾之家“社區司法矯正”項目等一批示范性、特色化的組織和項目,較好地發揮了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公共服務、改善基本民生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社會組織服務能力有待提升
社會組織黨建引領作用發揮不夠。覆蓋率未實現百分百。目前,市本級和8個區縣(市)建立了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尚有奉化、寧海未建立。黨建規定動作不夠到位。全市已建有黨組織的569家法人社會組織中,部分黨組織“三會一課”、民主評議等基本制度落實不夠有效,黨員發展、日常教育不夠規范,黨內政治生活不夠嚴肅。黨組織負責人同時進入社會組織領導班子的占比不到10%,黨組織在社會組織內部的重大決策中時有“失聲”,黨建工作對社會組織的引領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社會組織服務平臺整體水平有待提升。區域發展不均衡。一些地方重視不夠、投入不足,除象山、鎮海、海曙、慈溪、鄞州外,其他地區的鄉鎮街道、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成率不高。專業人才缺口大。平臺運作人才缺乏,專業人才更少,許多從業人員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尚不能完全適應專業服務需求。平臺運作欠有效。在提供黨建指導、組織孵化、能力提升、項目督導托管、骨干培養、資源整合等支撐作用方面,還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不足。現有的社會組織大多規模偏小。社會組織的結構不盡合理。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中教育培訓類占近七成,其他類型相對偏少。部分社會組織法人治理機制不夠健全。實行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一些社會組織尤其那些自上而下成立的協會,沒能從根本上擺脫依賴政府的惰性,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籌措社會資源方面的能力,總體上還難以達到各級政府的條件和要求。
強化黨建引領社會組織發展
強化黨建引領確保政治方向。一方面要加強市縣兩級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建設。進一步健全市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工作機制,2018年底前實現縣級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建設“全覆蓋”,切實承擔起“黨建兜底管理”職能。另一方面要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品牌創建。圍繞“建設一批標準化的社會組織黨群服務中心(黨建孵化園)”的目標要求,開展省級示范性社會組織黨建服務中心建設和市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示范基地創建行動。力爭每年創建1-2家省級示范點、8-10家市級示范點,3年創建30家左右社會組織黨建示范點,以點帶面、以創促建,全面提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平。
加強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設。一是加快建設市級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發揮市級平臺的示范帶動和管理指導作用。二是推進鄉鎮(街道)級服務平臺建設。2018年底,建成率達到45%以上,2020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依法登記的樞紐型、支持型社會組織覆蓋三分之二的街道和城市社區。三是依托各級服務平臺實施一批優質項目。運用好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每年800萬元),發揮服務平臺集聚優勢,推動實施一批提升社會組織整體能力、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優質項目,持續改進平臺發展方向、工作方式,實現平臺精準發展、特色發展。
加大培育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培育扶持機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資源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常態化,將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服務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特別要在優撫、救災、救助、社會事務、養老等領域擴大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為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讓渡空間、創造條件。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慈善性和服務性社會組織。堅持重心下移的培育發展導向,通過政策傾斜、資金扶持等途徑,大力培育基層社會治理急需的志愿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樞紐型支持型組織,改善社會組織總體布局結構不夠均衡的現狀。
拓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空間。突出“全方位參與和全方位服務”主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引導社會組織主動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引導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性、專業性、規范性以及自主性和創新性較強的優勢和特點,主動參與基層社會服務,緩解政府公共治理壓力、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助力更多惠及基層群眾的政策落地。明確重點參與領域發揮集聚效應。重點在扶貧濟困、環境保護、鄉村振興、社區治理和服務民生等社會建設領域,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服務困難群眾、參與脫貧攻堅、化解社會矛盾、防范社會風險,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的目標。
完善“三社聯動”創新參與機制。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為支撐,深化“三社聯動”發展平臺,把社會治理服務延伸到社會末梢,推動社區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協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在實現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組織化的同時,實現社會治理活動項目化;在實現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專業化的同時,實現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集聚化。
(來源:中國社會報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