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民政部門的新職能。
當出現下列7種情形之一時,民政部門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包括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通過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如果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民政部門經評估后,可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如果發現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可撥打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12345,及時提供線索。
(本報記者 雷 耀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