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良
合法社會組織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在社會中有序開展互益或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法人。它們具有非營利性、非行政性和自治性等屬性,以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為組織形式,有較明確的社會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使命,依法依規推進國家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非法社會組織則是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注冊登記但活躍在社會上的一類“機構”,表面上似乎與合法社會組織相一致,表現出某種程度上的“互益性”或“公益性”,實則多是以此為噱頭,利用具有迷惑性的身份去欺騙公眾,謀取私利。非法社會組織大多漠視國家法律規范和基本道德約束,僅聽從其內部核心成員指令,以實現核心成員的個人利益為導向開展非法活動,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2021年3月,民政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等18個部門聯合召開進一步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電視電話會議,部署開展為期3個半月的進一步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同步,民政部、中共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等22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多措并舉,最大限度擠壓非法社會組織生存和活動空間,凈化合法社會組織發展環境,從而更好地推動合法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此次專項行動規模之大、國家重視程度之高為近年所罕有。之所以如此迫切地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根本原因在于非法社會組織的存在已嚴重污染合法社會組織的生存環境,如任由其發展,將威脅我國來之不易的社會建設成果。
非法社會組織對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主要是損害聲譽、資源侵占和牽連責任三方面。
非法社會組織以假亂真,造成合法社會組織聲譽受損
相當一部分非法社會組織使用與合法社會組織高度相似的名稱,故意混淆與合法社會組織之間的界限,對合法社會組織聲譽造成直接侵害。以2021年民政部公布的第一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為例,其中“中國志愿者協會”與合法的中華志愿者協會及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高度相似,破壞了我國志愿服務領域社會組織的公眾好感度和美譽度,其影響可能波及志愿服務事業整體公信力。又如同被列入該名單的“中國黨史研究會”,與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主管的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及中國中共黨史學會極易產生混淆,一般社會公眾不借助正規查詢渠道根本無法識別,甚至在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公布后還有公眾以為是老牌黨史學會遭到了處罰。2021年民政部第二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同樣有此情況,如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與名單中的“中國產業發展促進協會”僅有一字之差,各自也有官網和協會信息介紹,仿佛二者具有一定聯系,但實際上前者是成立于2006年1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后者則沒有相關注冊登記信息。上述事例中的合法與非法社會組織猶如“李逵”和“李鬼”一般,同時出現在公眾視野當中,非法社會組織利用合法社會組織騙取利益和“聲望”,侵蝕合法社會組織的社會聲譽,影響合法社會組織的正常運轉和效能發揮。
更為嚴重的是,非法社會組織還可能破壞黨政國家機關的聲譽,損害黨政國家機關的權威。非法社會組織為塑造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形象,騙取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和信任,有時會故意選擇冠以“中國”“中華”“國家”“中央”“國民”等字樣的名稱,比如近期公布的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的國家健康醫養委員會、中央工美聯合會和國民健康服務業發展研究院等,皆裝扮為貌似有國家背書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其中有一家名為“中國質量認證監督委員會”的機構,名稱與作為國家機關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高度相似,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誤導性。這類非法社會組織的存在,對黨政國家機關的聲譽和權威造成負面影響,同時也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合法社會組織的聲譽,不利于合法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非法社會組織巧取豪奪,侵占合法社會組織運轉資源
國家和社會中的各類型資源本來就非常稀缺,許多合法社會組織需要借助多種渠道籌集社會資源,從而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和可持續發展。合法社會組織并不會以募集資源為目標,募集資源只是達成互益或公益目的的必要手段,其終極目標仍然是回應國家發展需求和社會民眾訴求。相比之下,非法社會組織則是“掛羊頭賣狗肉”,雖然表面上同樣基于公益或互益目的成立,但實際上這些組織經由不同渠道獲得資源之后通常都是為己所用,對國家和社會無法產生任何貢獻。更關鍵的是,由于他們分割了相當一部分有限社會資源,導致合法社會組織所處資源環境日益局促,影響了合法社會組織的生存發展。
非法社會組織搶占資源的方式通常伴隨著不少騙局,這些欺騙手段對于合法社會組織獲取資源產生直接影響。如近年來一些非法社會組織以“低會費、高回報”為誘餌,許諾會員在交納“入會費”參與“精準扶貧”等所謂公益項目之后,可作為國家建設的“有功人士”獲得高額補貼。這類騙局直接導致部分合法社會組織在收取會費時因不能提供“同等回報”而遭遇相當大的困難。此外,部分非法社會組織將自己偽裝成全國性機構,在多地開展類型多樣的活動,導致不明真相的群眾在選擇支持對象時往往優先考慮這類“國字頭”組織,而忽視地方性合法社會組織,導致后者的活動空間和資金來源渠道被擠壓。
誤與非法社會組織合作,導致合法社會組織承擔不利后果
合法社會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出于擴大活動規模、補充人力資源或提升社會影響力等方面的需要,有時會選擇與其他社會組織聯合運作,實現協同聯動的雙贏效果,從而更好地達成活動目的。但在選擇具體合作對象的過程中,合法社會組織面對類型林立、領域復雜的各類組織難以做出抉擇,多數情況下會偏向于挑選一些名稱或組織架構上看似有一定專業性和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非法社會組織正是利用這一點,精心包裝“名稱”,盡可能突顯“專業性”“權威性”以及“社會影響力”,有的還刻意模仿國家機關體系,以“委員會”“發展局”“中心”等類似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名稱開展活動,給合法社會組織投放“煙霧彈”。一些警惕意識不強、辨識能力有限的合法社會組織很容易“中招”或“上當”,選擇錯誤的合作對象,導致日后受到非法社會組織的負面影響波及,承擔非法社會組織違法所產生的連帶責任,甚至在無意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總之,非法社會組織對合法社會組織聲譽、利益和合法權益的損害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中央果斷采取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的行動是對合法社會組織發展的必要保障,也是推進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的應時之策,更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性戰略之舉,將助推合法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