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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履行的義務

時間:2021-06-28   瀏覽量:128 次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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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晶晶

慈善服務是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均屬于慈善服務范疇。其中,通過招募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是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重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志愿服務條例》《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均對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作了規定。

公示信息告知風險

慈善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關于公示信息方面,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至少包括:開展慈善服務的慈善組織信息,慈善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服務對象等信息,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崗位、條件、人數、保障條件等信息。其中,志愿者的保障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保險、交通誤工等補貼、志愿者服裝工具、專項培訓等。需要強調的是,公示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一方面讓志愿者對具體的慈善服務、資格要求和保障條件有充分了解,以決定是否參與;另一方面確保慈善組織招募到符合資格要求的志愿者,保障服務達到預期效果。關于告知風險方面,慈善組織通過告知志愿者服務過程中的風險,一方面讓志愿者對參與慈善服務的風險有全面認識,能夠結合自身條件和風險控制及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參與,充分行使自主決定權,切實保護志愿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便于與參與慈善服務的志愿者就風險防范、安全保障措施與慈善組織進行溝通,進一步確定雙方是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慈善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在開展慈善服務前,慈善組織應當與志愿者就慈善服務的內容、雙方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不論慈善組織與志愿者之間的協議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只要雙方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協議就成立生效。協議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保障措施,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法律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和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出具證明

慈善法第六十五條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民政部制定的《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對記錄志愿服務和出具證明作了細化規定,明確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

在志愿服務記錄方面,明確了志愿服務記錄的內容,包括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和評價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還可以記錄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其他信息;明確了記錄形式,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或其他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記錄志愿服務信息,也可以通過紙質載體記錄志愿服務信息。需要強調的是,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錄入;經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慈善組織錄入。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慈善組織應當及時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其中志愿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志愿者發現本人的志愿服務信息記錄有錯誤、缺漏的,可以向相關慈善組織提出。慈善組織應當及時核實,確有錯誤、缺漏的,予以修改、補充。

在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方面,一是按照“誰記錄誰證明”的原則,證明必須由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的慈善組織開具,并且應當以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為依據,為志愿者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二是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格式參照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規范樣式。三是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可以通過有其記錄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查驗。四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五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發現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使用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六是民政部門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抽查制度,重點檢查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七是慈善組織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依據《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合理安排工作內容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在合理安排工作內容方面,慈善法第六十六條明確,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同時,慈善組織還要不斷跟蹤了解志愿者服務情況、遵守組織管理規定和程序情況以及風險防范、安全保障等情況,根據條件的變化,及時對志愿者的安排作出調整。

在提供工作保障方面,慈善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明確,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具體服務內容的不同,必要條件可以包括專門培訓、交通通訊、餐飲住宿、服裝標識、醫療藥品、必備工具、購買保險、安全保障等。志愿者的合法權益除民事主體所具有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之外,還應當包括有權自愿參加慈善服務,有權拒絕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范圍的慈善服務;獲得慈善服務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獲得慈善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獲得慈善服務必要的條件和安全保障;請求慈善組織幫助解決在慈善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向慈善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要求慈善組織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等權利。為了轉嫁、化解志愿者在開展慈善服務過程中遭遇的人身傷害、財務損失等風險,打消志愿者后顧之憂,慈善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來源:中國社會報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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